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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
青岛新闻网  2005-01-01 05: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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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中常有人抱怨:有理却输了官司。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未能充分完成证明责任,恐怕是其中之一。

    一、证明责任的含义

    证明责任也叫举证责任,就是解决由谁提出证据案件证明事实,不能证明将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具体讲是指当事人
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证明责任具有双重含义:即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和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是当诉讼终结时,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由谁承担不利诉讼后果的责任;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是诉讼过程中,案件的待证事实由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

    二、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

    所谓证明责任的分配,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确定当事人负担举证责任的范围,也可以说是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法律规定由哪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不能提供或不能证明时则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我国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有以下特点:一是证明责任的分配由法律预先规定与法官依职权分配相结合;二是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和法官协助调查证据相结合。

    “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但在一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中,按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确定当事人的证明责任,主张方会因无法证明而失去胜诉可能,损害实体公正。因此需在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基础上,确立特别规则。我国采用“证明责任倒置”和“固定证明责任”,对证明责任的基本原则进行调整和补充。“固定证明责任”是由固定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如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固定由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而不按“主张”或“反驳”的诉讼地位分配证明责任。“举证责任倒置”,是指依一般证明责任分配原则本应由一方负担的举证责任,在法律另有规定时,转换由对方承担举证责任。根据《民法通则》及有关司法解释,在下列特殊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具体包括:(1)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6)有关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7)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8)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9)因医疗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等。

    证明责任分配原则还涉及证明责任免除问题。下列情况免除应当举证者的举证责任:(1)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明确表示承认的;(2)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3)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5)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这五种情况就是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免除,即免除应当举证者的举证责任。它并不与举证责任的一般承担原则相矛盾,因为在这五种情形下不是没有举证责任的承担者,而是提出诉讼主张一方的当事人所负的举证责任因符合特定情形而得以免除而已。

    三、证明标准

    在进行举证责任分配时,必然涉及到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问题。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明要求,应当努力追求“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相一致。但由于人类对客观世界的认识常常受到人类所处的特定时空条件的限制,以及众所周知的时空不可逆转性,民事诉讼中人们对于发生在过去的任何案件事实的认识,绝不可能绝对和全面地反映案件事实的本来面目。因此,从法律意义上来讲,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查明的案件事实只能是一种“法律上的真实”,是法官依据证据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作出的判断和确信。这种司法判断难以达到与诉讼前发生的事实完全一致的程度,至多只能接近案件的真实情况,只要裁判中所认定的事实达到了从法律的角度可以认为是真实的程度即可。这一点在古今中外都是相同的。所以一般而言,当待证事实被证明到被认为是极有可能存在的程度时,即可认定其存在,而不需要被证明到百分之百存在的程度。即在民事诉讼证据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情况下,法官只能按照最大可能性的标准对现有证据作出判断和裁判。

    四、当事人举证

    与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民事诉讼突出当事人之间的相互“抗辩”而法官居中公平裁判的特点,当事人是举证责任的承担主体,但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当事人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确实存在事实或法律上的困难时,法律作了较灵活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的情况,“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1、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调查收集的证据主要有:(1)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2)涉及以法院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案件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2、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主要有:(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同时,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必须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由本人或其代理人向法院提出申请。

    (作者单位: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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