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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补贴在夫妻共同财产的确认
青岛新闻网  2004-12-07 13:19:07 青岛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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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一位中年妇女到山东琴岛律师所咨询,她与丈夫结婚已经10年了,因为感情不和想提出离婚。她想了解,丈夫在结婚前曾买了一套房子,这套房子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是否可以分割;另外,还有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封朝霞、王欣对此解释———  根据修订后的 《婚姻法》
,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说,虽然这位妇女与丈夫结婚已经10

  年,但是如果两人没有就丈夫婚前购买的房屋作过共同所有的约定的话,那么,在离婚时,该房只能作为丈夫的个人财产,这位妇女无权主张分割。

  到底那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这里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这里的其他共同财产是指: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根据法律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果没有约定,那么就应该适用《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等规定。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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