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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灭火器维修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
青岛新闻网  2004-10-26 12:55:34 青岛消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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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山东省灭火器维修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鲁公消〔2000〕字第155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灭火器维修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为加强灭火器维修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灭火器的维修质量,省厅制定了《山东省灭火器维修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公安厅

  二OOO年九月三十日

  

  山东省灭火器维修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灭火器维修管理工作,确保灭火器维修质量,保证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灭火器维修的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允许维修使用的灭火器种类有:

  (一)手提式1211灭火器

  (二)手提式机械泡沫灭火器

  (三)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

  (四)手提式化学泡沫灭火器

  (五)手提贮气瓶式干粉灭火器

  (六)手提贮压式干粉灭火器

  (七)推车式1211灭火器

  (八)推车式机械泡沫灭火器

  (九)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

  (十)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

  (十一)推车贮气瓶式干粉灭火器

  (十二)推车贮压式干粉灭火器

  (十三)经省级以上公安消防机构批准生产的其它新型灭火器

  本规定不含一次性简易式灭火器。

  第四条 灭火器维修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从事灭火器维修的单位必须持有《山东省灭火器维修许可证》(简称许可证),严禁无证维修灭火器。

  许可证不得转让、租借。

  第五条 从事灭火器维修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营业执照;

  (二)具备满足维修需要的维修厂房、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器具和检测手段;

  (三)具有熟悉灭火器维修业务并经过省公安厅消防局岗位培训合格的灭火器维修技术人员3人以上,职工岗位技术熟练;

  (四)维修灭火器的技术文件、操作规程、管理制度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完善。

  第六条 申领核发许可证应履行下列程序:

  (一)申请单位填写《灭火器试维修申报表》向市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市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省公安厅消防局;

  (二)省公安厅消防局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批准其试维修,试维修期限为六个月;

  (三)试维修期间,申请单位应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填写《山东省灭火器维修许可证申请书》,向市地公安消防机构申请体系审查;同时将试维修的灭火器申请抽样送省级以上消防产品检验机构检测;

  (四)市地公安消防机构接到申请后,应按照《山东省灭火器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审查表》的要求对申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签署意见后报省公安厅消防局;

  (五)省公安厅消防局对申请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复查,复查合格且试维修的灭火器检测合格的,发给许可证。

  第七条 申请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查不合格或试维修的灭火器检测不合格的,允许在三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间,申请单位应写出整改报告,详细写明对不合格项目的整改情况,申请重新审查或抽样送检,重新审查或抽检仍不合格者,取消其试维修资格,二年内不得申请灭火器维修资格。

  试维修期限内,申请单位未向公安消防机构申请体系审查或抽样送检的,取消其试维修资格,且一年内不得再申请试维修。

  第八条 申领许可证的单位,可以申请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所有种类灭火器的维修资格,也可申请其中一类或几类灭火器的维修资格。

  公安消防机构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查后,核准其从事灭火器维修的种类,并在许可证中注明。

  第九条 许可证每四年换发一次。

  第十条 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必须在许可证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灭火器维修,严禁超范围维修。

  灭火器维修应严格执行GA95-1995《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

  第十一条 对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公安消防机构应对其灭火器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和灭火器维修质量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必须持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证明,在工商营业执照变更后1个月内到省公安厅消防局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简称年审)制度。

  (一)年审时间: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年审对象:上年度12月31日前取得许可证的单位;

  (三)年审内容:审查单位及法定代表人、技术人员变动、培训情况、维修质量、经营管理、遵章守法及执行本规定等情况。

  第十四条 参加年审的单位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山东省灭火器维修许可证年度审验报告书》;

  (二)本年度维修工作总结;

  (三)专业技术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证书》;

  (四)许可证。

  第十五条 年审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参加年审的单位到市地公安消防机构申领《山东省灭火器维修许可证年度审验报告书》,按规定内容填写后,连同其它材料于10月1日前报送市地公安消防机构;

  (二)市地公安消防机构对年审材料初审并派员对单位实地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于11月20日前报至省公安厅消防局;

  (三)省公安厅消防局复查或抽查后,对通过年审的单位在其许可证年审栏中加盖年审标记,未加盖年审标记的许可证自行作废。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者不予通过年审:

  (一)已不具备维修条件的;

  (二)不按时参加年审或拒不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监督的;

  (三)不按标准维修,自行降低维修质量的;

  (四)维修的灭火器质量不合格的;

  (五)超核准范围维修灭火器的;

  (六)转让、租借许可证的;

  (七)变更单位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后未到省公安厅消防局办理变更手续的。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及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从事灭火器维修的单位及个人,由公安消防机构依照《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许可证、《灭火器试维修申报表》、《山东省灭火器维修许可证申请书》、《山东省灭火器维修许可证年度审验报告书》由山东省公安厅消防局统一制发。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山东省公安厅

  2000年9月30日

  附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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