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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近日出
青岛新闻网  2004-10-25 18:25:40 解放日报--新闻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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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期开发的小区,业主大会的决定附入后期售房合同

  ●单个业主投票权不得超过30%

  ●物业管理用房不低于130平方米

  ●维修资金用掉70%要再筹集

  日前,市政府38号文批转了由市房地资源局拟定的《关于实施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若干意见
》于11月1日起与《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同时施行。

  

  《若干意见》对《规定》实施中的有关具体事项进行了细化和明确,进一步解决住宅物业管理的重点、难点问题。其中主要包括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和调整,分期开发项目的物业管理,业主投票权的计算,业主委员会不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处理,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停车场(库)的管理,专项维修资金不足时的筹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相关事项等。

  《若干意见》规定,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建设项目分期开发的,其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应当以该物业管理区域为范围。先行开发区域内销售并交付使用的物业符合条件的,应当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可就整个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事项作出决定。业主大会决定聘用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服务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业主大会成立后接受交付使用物业的业主,成为该业主大会的成员,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销售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应在房屋销售合同中明示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

  《若干意见》规定,单个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超过全部投票权30%的部分,应分摊给其他业主。建设单位为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物业管理用房,不低于物业管理区域房屋总建筑面积的0.2%;物业管理区域房屋建筑总面积不足5万平方米的,不低于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业主委员会用房,不低于建筑面积30平方米。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次筹集资金总额的30%时,业主大会应当就再次筹集方案作出决定,业主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缴纳专项维修资金。分期筹集的,业主应当在3年内缴纳完毕。再次筹集的维修资金余额,不得少于首期维修资金中购房人缴纳的数额。记者王丰芳

特约编辑 文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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