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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赠房屋竟然"赠与无效"

青岛新闻网  2004-10-16 10:47:32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只因舅舅欠人债款未归还编辑先生:

  2004年4月,我将舅舅赠送我的一套70平方米的商品房进行了装修,并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办好了过户登记。2004年7月,接到法院送来的诉状,我舅舅的债权人起诉舅舅与我,请求撤销该房赠与行为。现一审判决支持债权人的请求,判决赠与行为无效。我不明白,这是舅舅送我的房屋,也办理了过户登记,怎么会因赠与无效而被撤销呢?我如果上诉不知能否获 胜?

  读者:梁玉萍上海市敏鉴律师事务所主任周敏健律师答:

  你的上诉能否获胜,最关键的必须搞清你舅舅是否存在确欠债权人钱款的事实,如果你舅确欠他人钱款未还,却故意以赠与的形式处分其个人财产,从而逃避他人债务,则其赠与给你房屋的赠与行为可以撤销,上诉将不会得到二审法院的支持。

  我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明确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也就是说,尽管你的受赠房屋已经登记,只要法院查明你舅确欠债权人的钱款未还的事实存在,且债权人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向法院申请撤销赠与行为,故一审判决是于法有据的。一审判决不仅根据上述合同法的规定,同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条赠与人为了逃避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如果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认定赠与无效之规定之下判的,因此一审判决是正确的。

  当然,法律为了促使债权人积极行使合法权利,也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是有一定期限的,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该撤销权消灭。,也就是讲,若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即你舅与你的房屋赠与行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则债权人不再依法享有撤销你们赠与行为的胜诉权,如果债权人不具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你们之间的房屋赠与行为的情形的,最长必须在5年内行使撤销权,这就是法律术语上除斥期,如果超过上述5年的除斥期,则债权人不能获得撤销之诉的胜诉权。

  所以,你的上诉能否获得二审的支持,请你谨慎地考虑上述法律规定和案件的事实,当然上诉是你的权利,但问题的实质在于是否能获得胜诉,故请明智地选择你的上诉。另外,由于房屋进行了装修,你可以将花费的装修费另行与债权人协商补偿实际支出的费用,或者另行起诉补偿装修费之诉,但这是与撤销之诉不同的独立之诉。

  上海证券报

  特约编辑:广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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