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建设委员会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青岛市规划局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青岛市公安局关于禁止销售和购买非法住宅的通告
为进一步遏止违法建设行为,维护正常土地管理秩序和房地产开发市场秩序,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特通告如下。
一、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凡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以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相关法定证书而开发销售的住宅均系非法住宅。
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借口销售非法住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非法住宅。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从事销售非法住宅活动的,必须立即停止。销售和购买非法住宅的单位和个人,须于10月30日前,自行清退非法住宅,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在李沧区东部购买非法住宅的,须在通告规定的期限内到李沧区九水路办事处(九水东路188号,电话:7604797)进行登记,登记时应出具房屋买卖合同原件、身份证、户口簿和交款凭证等相关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在李沧东部从事销售非法住宅活动的房地产开发、建设及有关单位,须在10月16日至10月30日到李沧区九水路办事处进行登记,登记时应出具房屋买卖合同、房屋平面图、收款凭证等相关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李沧区东部登记范围:庄子村、苏家、炉房、戴家、上臧、长涧、佛耳崖、麦坡、侯家庄、郑庄、毕家上流、杨家上流、北旺家上流、南旺家上流、李家上流、于家下河、王家下河、毛公地、刘家下河、尤家下河等20个村。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揭发销售非法住宅的单位和行为人,受理机关应当及时查处。
五、市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房地产开发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大对销售非法住宅和非法销售住宅的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无视法律,拒不停止违法销售的单位和行为人,要依法从严惩处。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四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