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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丢了自行车,物管部门却以自己没有责任为由拒绝赔偿,业主一气之下就开始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用。9月23日,这位业主给本报打来电话,询问自己的这种行为是否合理。
8月14日,居住在建设街一小区的居民王某将一辆价值2000多元的电动自行车放在了自己楼下。第二天上班时竟发现电动自行车不翼
而飞。王某当即找到了物业管理人员,说明情况后要求物业管理公司赔偿。当天值班的物管人员在了解情况后,以没有特定的服务约定为由拒绝了他的赔偿要求。就这样,双方一直僵持至今谁也不肯作出让步。
那么,业主丢失了自行车,责任到底该谁来负?物业公司是否应该为业主的损失“买单”呢?记者采访了有关部门。据房管局行业科一位姓刘的工作人员介绍,一般而言,业主的车要是停放在物管部门指定停放的位置,并按规定缴纳了停车费用的,车辆丢失了物管部门就有责任和义务赔偿。她说,目前,一些小区的居民为了图方便,不按物管部门的要求,乱停乱放车辆的现象比较普遍,在这种情况下,一旦车辆被盗,物管公司就有权拒绝赔偿。再者,这种情况就是打官司,业主也很难举证,因此赢的可能性极小。另外,她介绍说,如果业主与物管公司所签订的服务合同中对车辆管理有特殊的约定,车辆被盗后,业主就可以依照事先的约定向物管公司索赔。(本报记者魏星奎)
特约编辑:广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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