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记者就条例的有关情况采访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和交通部的有关负责同志。
问:今后我国收费公路的发展原则是什么?
答:《条例》第三条规定:公路发展应当坚持非收费公路为主,适当发展收费公路,其具体含义有两个:一是在公路网的构
成中,非收费公路应当占主导地位,收费公路只是一种补充。二是收费公路的数量应当适度。收费公路的发展速度和数量应当限制在适当的范围之内。之所以作出这一规定,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
第一,公路是公益性设施,从理论上讲,应当全部由政府无偿提供。但是由于我国政府的财力还不够雄厚,难以满足公路建设所需的巨大资金需求。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多渠道筹集公路建设资金,加快公路建设速度,缓解公路交通的“瓶颈”制约作用,我国政府出台了“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这只是政府在财力不足、公路建设压力巨大的情况下采取的特定政策。
第二,从公路的自身特点看,公路是公共物品,具有很强的公益性。这种特点决定了它的发展只能是以非收费公路为主体,收费公路为补充。如果任意扩大收费公路的范围,会影响其社会效益的发挥,还会给社会经济的发展带来巨大的制约作用。
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
问:关于收费公路建设和收费站的设置,《条例》规定了哪些制度、措施?
答:《条例》对收费公路的建设和收费站的设置规定了以下制度和措施:一是,明确规定建设收费公路,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发展规划。二是,明确了收费站设置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审批的标准是: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的收费公路,除两端出入口外,一般不得在主线上设置收费站,非封闭式的收费公路的同一主线上,相邻收费站的间距不得少于50公里。三是,《条例》规定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的收费公路应当实行计算机联网收费。四是,明确了收费期限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标准是: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年,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最长不得超过20年;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5年,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最长不得超过30年。五是,明确了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应当依照价格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听证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公路的技术等级、投资总额、当地物价指数、偿还贷款或者有偿集资款的期限和收回投资的期限以及交通量等因素计算确定。六是,明确了建设收费公路的技术等级和规模:高速公路除市区至机场外连续里程30公里以上;一级公路连续里程50公里以上;二车道的独立桥梁、隧道,长度800米以上;四车道的独立桥梁、隧道,长度500米以上。《条例》还规定,除中西部地区外,技术等级为二级以下(含二级)的公路不得收费。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417号国务院令,颁布《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新华社25日受权全文播发了这个条例。《条例》规定,全部由政府投资或者社会组织、个人捐资建设的公路,不得收取车辆通行费。《条例》还规定,收费公路不得边建设边收费。收费公路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收取车辆通行费。
《条例》共6章,分别为总则、收费公路建设和收费站的设置、收费公路权益的转让、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60条。
《条例》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在建的和已投入运行的收费公路,由国务院交通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原则规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