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均居住面积不足17.23m2可申请 本报讯 记者赵燕华、实习生黄润浏、通讯员穗房宣报道: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将对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对象认定标准作出调整,根据《关于建立广州市新的住房供应体系的通知》(穗府[2001]13号文)的规定,具有广州市户籍的居民,符合下列对象之一者,均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 ———对象一,家庭人均居住面积17.23平方米以下(居住面积是指厅、房的净空面积)并且家庭上年度人均收入在17294.16元以下; ———对象二,现住房经房管部门鉴定属整栋危房(房屋整体危险性评定为D级)且无其它住房可供搬迁的业主、住户,并具有房管部门鉴定证明; ———对象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从未享受福利分房或已享受福利分房但房改面积未达职务标准下限且夫妻双方未办住房差额货币补贴的职工; ———对象四,广州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且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同时无其它住房可供搬迁的家庭。 特约编辑:宋广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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