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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拒赔被盗车 只因未进泊位
青岛新闻网  2004-08-05 13:06:25 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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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认为物业保安措施不到位同时司机也有一定过错双方均应承担相应责任

  李罡

  本报讯 小区车主交纳了停车费后,价值上百万元的丰田吉普车却在小区内被盗,为此车的所有者哈尔滨东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把深圳长城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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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公司起诉到了法院,索赔102万元。该案被一审法院认定,因事主没有将汽车停在车位里,所受损失应自行负担,之后哈尔滨东美公司提出上诉。昨天,市一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据丰田吉普的司机王师傅称,他从2002年1月起,便将该车存放在回龙观文化居住区云趣园一区,并向其物业长城北京分公司交纳保管费250元,保管期自当年1月1日至4月1日。2002年3月12日晚9点多,王师傅将车停在了小区楼旁的小马路上,3月13日一早他却发现车丢了。东美公司认为,丢失的丰田4700吉普车价值102万元,因被告管理不善丢失,应该由物业公司全额赔偿。

  而长城物业公司则认为,他们收取的是“停车费”而不是“保管费”,在发放给车主的停车证季卡背面已写明“本车场只提供停车场地、收取车位场地使用费”,物业与车主充其量形成租赁关系而非保管关系。物业公司还认为即使他们有保管义务,丢车当天车主没有把车停在小区的停车位内,而是停在了楼旁的小马路上,脱离了物业公司对车辆的管理范围,车的丢失与物业公司无关。

  该案没有当庭宣判。

  那么百万元吉普丢失该谁负责?北京京鼎律师事务所张星水主任认为,在该案中如果被盗车辆上了防盗险,那么应该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如果被盗车辆没有投保,按照业主和物业公司签订的协议,物业公司至少负有保安措施不到位的责任。另外,司机本身停车没进车位,应该说也有一定过错,应该承担一定责任。张主任认为,按照我国民法公平的原则,物业公司和业主应各承担部分责任才比较公正。

  特约编辑:宋广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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