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新闻]女镇长"走光案"引发行政诉讼(全文)

青岛新闻网 2004-05-13 15:51:28

  2月9日,元宵节刚过去4天。这一天对吉林省榆树市大坡镇副镇长吴丽华(化名)而言,显得极为特别。两个多月前,她竟然被当成"卖淫女"在宾馆被几个警察当场曝光,并被录了像。在无法得到当地公安机关的满意答复后,她毅然决定将自己的尊严交由法律来维护。她向法院起诉榆树市公安局,要求赔偿的总额达160万元。

  《
周末》记者周益的文章讲述了这个特殊案件的内情。

  女镇长半夜遭遇扫黄2003年11月18日晚,榆树市大坡镇副镇长吴丽华参加完同学聚会后,回到榆树市交通宾馆310房间休息。据她回忆,由于老同学们多年未见,聚会中她玩得疲惫不堪,回到房间后很快就进入了梦乡。突然,一连串急促的敲门声把她从睡梦中惊醒。"公安例行检查,快开门。"几个自称是警察的男人在门外催促着。

  没等吴丽华反应过来,钥匙开门声紧接着响了起来。身上仅穿贴身内衣内裤的吴丽华几乎条件反射一般跳将起来,跑出卧室去堵门。可当她跑到门口的时候,门已经被打开了,七八个警察把门口堵了个水泄不通。吴丽华本能地转身跑进了卧室,边跑边要求警察在门外等她穿上衣服,并顺手锁上了卧室门。

  说时迟,那时快,没等吴丽华转过神来,卧室门已经被人一脚踹开。吴急忙跑到床上,用被单盖住半裸的身体。此时的吴丽华显得异常恼怒。她告诉闯进来的几个警察自己是大坡镇副镇长。但那几个警察不信,让她出示身份证。后来吴丽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自己一面拉着薄薄的被单,拼命把自己掩在这被单下,一面感觉自己受到了莫大的羞辱,便与警察争吵起来。

  吴丽华说,一个警察警告她:"再吵,就抓你。"说着就抓住她的左胳膊,将她从床上拽到地下,又拖到门外的走廊上。一路上吴丽华气得大叫。这个警察并不以为然,竟指挥一个扛着摄像机的警察对她进行摄录,侧倒在地的她哭喊:"不许录,我没穿衣服!"

  吴丽华的叫喊声引来了很多人围观,宾馆经理石庆春也闻讯赶来。石庆春见此情形急忙阻止警察摄录,一个姓尹的警察为此和他争吵起来。不久,一名领导模样的警察赶来,他询问在场警察:"卧室里几个人?"当得知只有吴丽华一人时,他命令警察立即停止拍摄并撤离。据宾馆服务员回忆,事后吴丽华一连两次想要跳楼,但都被她们拦住。到了第二天凌晨3点多,情绪稍微稳定了一些的吴丽华向长春市纪检部门进行了举报。公安局副局长:是吴自己走到走廊的事发后,主管巡警大队的榆树市公安局副局长宋德生向外界宣称:当日22时,公安部门清查全市旅馆、娱乐场所等。事发时,巡警尹成林等人没有踹门,也没有拉扯吴丽华,是吴自己走到走廊的。宋德生还称,巡警携带摄像机,主要是为取证和新闻报道需要,当时摄像机没有带子。

  而吴丽华展示给记者看的伤情病历上诊断定性为左臂外伤。有关部门出面调解吴丽华告诉记者,事发后的第3天,榆树市大坡镇党委书记和镇长到榆树市交通宾馆看望了她。当日上午,榆树市警务督察处的人员去做了笔录,但一直没给处理结果。后来大坡镇党委表示无法再介入此事,要吴自行解决。

  11月21日,吴丽华到长春市住院休养。

  11月23日,榆树市委副书记和副市长、组织部赵明瑞部长到长春看望了她,表示组织一定会处理此事。同时他们希望吴丽华不要再找媒体和有关部门申诉。长春市警务督察处也成立了调查组,但一直没有准确回信。

  11月24日,榆树市成立了调查组调查此事。

  12月3日,在赵明瑞陪同下,榆树市公安局副局长宋德生和巡警大队一位姓陈的队长以及当事巡警来长春向吴道歉。吴丽华拒绝接受私下道歉,要求到工作单位公开道歉、恢复名誉,并把当时录像带交还;负责医疗费用以及给予适当的精神安慰。

  然而直到2004年的1月初,录像带仍旧下落不明,有关人员也并没有公开表示道歉。今年1月6日,吴丽华与赵明瑞通话,赵明瑞表示公安局已经道歉,此事已经处理完了。

  针对此事件的调查结果,记者电话采访了榆树市公安局局长和市委组织部等相关部门。榆树市公安局局长范宏光承认,事发后市公安局已向吴丽华承认错误并赔礼道歉。吴要求交还录像带,但摄像机里没放录像带,没有录上她,其他情况他并不了解。至于调查结果,他说这件事榆树市委已经组成专门调查组进行处理,具体事宜应该去找市委或市政法委,他不便多说。

  随后,记者拨通榆树市委办公室和榆树市政法委的电话,但均无人接听。榆树市委组织部部长赵明瑞告诉记者,这件事的起因是因为当晚公安机关接到举报,才发生了这个误会,不是刻意使女副镇长"走光",而应该是住宿纠纷。赵明瑞说,事情发生后,榆树市由纪检委、政法委等部门组成了联合调查组,现对此事调查已经结束,调查组于春节前向市公安局和省公安厅进行了汇报,调查结果得到了上级领导的认可。索赔160万元但从期望到失望的吴丽华,对这个调查结果并不满意,决定用法律武器来为自己讨一个说法。

  2月9日,律师将吴丽华的起诉状递交榆树市人民法院。

  吴丽华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许建平律师向记者陈述了诉讼事实和理由。他说,事发时,榆树市公安局警务人员强行闯入吴丽华卧室,在吴丽华声明自己是大坡镇副镇长后仍毫不理会,强行将其拉下地拖到走廊里,在吴昏迷倒地的情况下,由随行的录像人员对仅穿贴身内衣裤的吴进行录像,至今录像带下落不明。当时有酒店住客和服务人员数十人围观,致使吴丽华人格尊严受到极大损害。事后被告不仅没有对其警务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反而公然在社会上捏造事实,进一步损害原告的名誉。对此,原告要求有关机关对被告涉嫌非法搜查、侮辱妇女的违法警务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许建平很肯定地表示,榆树市公安局的个别警务人员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在明知只有吴丽华一名女性在房间内的状况下,不派女警员进行检查;而且竟在吴丽华仅穿贴身内衣裤的情况下,多名警员对其进行拉扯,有身体接触,造成吴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并且由于吴的精神及大脑受到极度刺激,造成严重后遗症。个别警务人员的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吴丽华的人身权利,而且是对妇女的人身污辱,已经在相当的范围内给吴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致使吴的身心遭受巨大损害,使其无法正常工作和生活。许建平律师告诉记者,他已对此事事实部分完成调查取证工作,并正式向榆树市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诉状。

  吴丽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示,榆树市公安局的错误行为给她造成了身心上的严重伤害,侵害行为发生三个多月来,对方始终没有给予合理解决。为了维护合法权益,她依法对榆树市公安局提起行政诉讼,并提出了8项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在媒体上公开道歉;以书面形式到单位为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交出当时摄录她的录像带;赔偿医疗费用、营养补助、交通费、监护误工费等共10万元;给予继续治疗费用直到完全康复,能正常工作、生活为止,或者一次性支付继续治疗费用50万元;给予精神损害赔偿费100万元;要求有关部门对当事巡警追究刑事责任(涉嫌非法搜查、侮辱妇女);承担由于本案引起的不良社会后果等。法学专家:事前是否有人报案是关键北京大学行政法教授姜明安在分析这个案件时表示,在此事件中,是否有人在之前进行报案是判断警务人员是否违法的关键。如果警方在接到报案后,进入吴丽华的房间进行审查,行为本身就是合法的。如果警方只是例行公事,破门而入,审查吴丽华,那就是违法行为。但是,此案又涉及到执法过程中有没有违法的行为存在。如果有,公民完全有权利进行行政诉讼。其次,如果确实有人报案,但情报有假的话,被查的人觉得不服,也可以提出行政诉讼。

  姜明安指出,警察借清查宾馆、娱乐场所之名,侵害公民权利,这种不文明执法已遭到许多有识之士的非议和批评。从本案来看,警察明知女房客独居一室,根本不具有卖淫嫌疑,仍将其拽到走廊摄像。警察这么做的先设条件就是,把吴当成卖淫女,试图让半裸的吴入镜,从而留下卖淫的现场证据。如果将这一段录像公之于众,当人们看到半裸的女镇长时,不要说外人,就连其亲朋好友都会以为她是在卖淫时被抓的。正因为吴是位乡镇干部,且是市政协委员,所以当她得知要被摄像时,她的反应才那么激烈,即使侧倒在地,仍要哭喊:"不许录,我没穿衣服!"因为她知道此中的利害关系。由此可见,摄像一事对她的人格伤害有多重。

  "普通老百姓对自身权利应该有正确的理解。以前有很多人看到警察上门查案,有的心虚,有的天生对警察具有畏惧心理,害怕被公安抓住什么把柄,就算是不合理的调查也不敢站出来保护自身的权益。其实对警察的行为提出行政诉讼,审查的是行政机关的行为,与上诉人自身做过什么关系不大。所以公民绝不能忽略自己的正当权利,自己先失去找回自尊的机会。而本案的主角、这个女镇长看来应该说是一个懂法的人,知道如何行使自己作为公民的权利。"姜明安如是说。

  姜明安也提醒我们,一定要注意一个问题:吴丽华身为副镇长、一个基层干部,受到人身不平等的待遇后,各相关部门专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对此事调查;万一普通百姓遇到这样的事,有关部门是否也会如此重视,媒体是否积极关注,这就不仅仅是当事人的事情,而是有关法律面前是否人人平等的事了,我们千万不能忽略。□

     

 

网站简介 会员注册 广告服务 帮助信息 版权声明 主编信箱

青岛新闻网读者留言板 值班电话:86-532-2933059 传真:(0532)2967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