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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你“姓”甚“名”谁?
青岛新闻网  2004-02-11 00:00:00 青岛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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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11月,本市某大厦物业公司在给大厦配套的室外停车场上划线分割车位开办停车场,随后物业公司向大厦业主发通知,通知主要内容为开办停车场已得到当地派出所的批准,要求业主按公共停车场交纳停车费。

  为此,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引发了一场“停车场属于谁”的争论,双方围绕着谁是停车场的主人,业主应不应当按公共停车场标准交费,物业公司有没有权利收费?归根到底,停车场到底属于谁?是全体业主的,还是开发商、物业公司的?

  此类纠纷在全国许多城市都存在,尤其是北京、上海、南京、深圳等经济发达地区多次发生业主与开发商或开发商下设的物业公司之间的“停车场、车库争夺战”,有的经艰难交涉终于达成协议,有的借助媒体舆论收回车库,有的提起诉讼,寻求司法保护。

  最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宣判的一起案例非常有代表性,该案为该市首例业主与开发商对簿公堂争夺地下车库归属权案,业主胜诉,开发商败诉。这个判决判星汉城市花园小区地下车库归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无权出售,星汉城市花园对于停车位的销售,属“重复销售”。法院判决开发商败诉的理由有三点:一是车库是公共配套设施,是建筑物的辅助设施应交付建筑物的所有权人共同使用;二是该小区土地面积已经全部由全体业主分摊,小区土地使用权为该小区业主所享有,开发商不再享有该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因此也不能享有该土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和支配权;三是车库作为公共配套设施所发生的费用已经计入商品房成本,开发商再行销售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这个判决应当说是非常精彩的,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也非常有说服力,它既可以给处理其它类似案件一定的依据,也可以让业主有更清醒的维权意识。

  本市某大厦物业公司将给大厦配套的停车场当作为社会公共停车场而划线收费的做法也是非常错误的。因为该停车场的土地费用已经全部分摊到全体业主身上,业主购买写字间的房价已包括该土地成本。该停车场是大厦配套附属设施,应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开发商无权处分,物业公司更无权处分。物业公司不得将停车场变为自己的营利工具。

  不但停车场的使用权应当属于全体业主,而且小区的俱乐部、球场、绿地等等配套或附属设施都应当属于全体业主。对于这类公共设施的使用和经营,应当由全体业主或者业主组成的业主委员会决定。换句话说,即使停车场可以收费,其收入也应归全体业主所有,而不能成为开发商或物业公司的利润来源。

  山东北极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东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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