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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管理将有重大变革
截止到今年上半年底,我市和各区市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已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51.39亿元,有8600个单位的91万名职工缴存了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率达到92.5%,累计支付14.22亿元,公积金结存37.18亿元。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1
4.65亿元,贷款发放总额占全省52%,帮助1.7万个家庭解决了住房问题。我市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支取、贷款体系,为全市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建立了个人明细账,并于2001年4月起,在全国率先向职工发放了住房公积金查询折。这些措施,方便了职工群众,提高了服务质量,促进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发展。近几年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个人贷款规模的不断扩大,公积金缴存每年以18%的速度增长,高于我市经济增长速度,对推进我市住房制度改革,改善职工居住条件,加快住宅产业的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市政府根据国家及省政府的有关文件及指示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有关部门提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具体措施。此次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会议就是传达落实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具体措施。
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设立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是防范住房公积金风险的有效措施,只有完善体制,强化监管,堵塞漏洞,才能化解和消除潜在的风险隐患,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运行。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重要措施之一,就是根据国家的有关部门要求,清理调整现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规范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职能定位。目前,我市除老市区外,其它区市均设立了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全国住房公积金工作会议指出,县(市)一级设置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规模小,管理成本高,弊端比较多,撤并调整管理机构势在必行。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只能在地级以上城市,建立一个统一高效、运作规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县(市)不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现有的住房资金管理中心,都要在全面审计的基础上,按照“统一决策、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核算”的原则,进行清理调整。市政府经研究决定,成立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管理中心”),直属市政府,将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胶南市、即墨市以及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李沧区(简称五市四区)原设立的住房资金管理机构一律撤消,经过清理调整后,作为市管理中心的派出机构,市管理中心与各派出机构实行统一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为保持业务连续性和对其他住房资金进行管理,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名称予以保留。
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从8月份开始,用三个月的时间,将对市和五市四区的住房资金管理机构进行清理调整。整个清理调整工作,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冻结、清理、审计、移交”四个环节,分步实施。各区市的资产清理和审计工作要在9月底前完成。住房公积金资产移交和机构调整工作,要在10月底完成。各区市设立的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其资产经清理、审计后,移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组建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驻各区市办事处,作为市管理中心派出机构。市管理中心与各办事处实行统一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各办事处在其负责的业务范围内筹集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所在区域缴存人支取和个人住房贷款。五市办事处达到国家有关设立分中心条件后,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按程序报省政府批准设立分中心。
成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决策机构
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储存,财政监督”。按照这个要求,我市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当务之急是:建立一个统一的住房公积金使用和管理决策机构,规范决策机构人员的组成,形成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建立民主、公开、高效的住房公积金决策体制。目前,我市已按照国务院《通知》的要求,成立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市管委会的人员组成,按照《条例》中“三个三分之一”(政府负责人及政府部门代表和专家代表1/3;工会和缴存职工代表1/3;缴存单位代表1/3)的要求选聘,保证了市管委会能够充分代表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意志,切实维护职工利益,确保公积金安全运行。
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更能保护职工利益
此次我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最新规定,与以前相比,将更能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比如,扩大了住房公积金归集范围。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均纳入公积金缴存范围。
另外,精简机构,一个区级以上城市只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更好地维护了职工的利益。对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等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相关责任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甚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还有,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等明确规定,强化了决策的权威性和透明度。
另外,将住房公积金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对违反规定,诸如挪用住房公积金和违反财政法规的相关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行政处分、处罚。此举有助于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更充分地保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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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编办、国家经贸委、监察部、劳动保障部、审计署、全国总工会等九部委联合发出《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对住房公积金机构调整提出意见。
意见提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直辖市和省会城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以下统称设区城市),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和本意见要求尽快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员的组成,由设区城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房地产管理)、房改、财政、人民银行、审计等有关部门代表以及有关专家占三分之一;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三分之一;单位代表占三分之一。职工代表名额,由设区城市根据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人数合理分配到有关单位,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委员会推选产生。单位代表要兼顾到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在设区城市辖区内,合理分配名额。工会、职工、单位或专家代表中,应当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任。委员由设区城市人民政府聘任,总数原则上不超过25人,直辖市和省会城市可以适当增加,但原则上不超过30人。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拟订住房公积金具体缴存比例、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银行、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包括购买国债的比例或金额)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等项工作。
意见提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以下统称设区城市)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核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根据业务和合理布局的需要,按照属地化原则,设立若干个业务经办网点,名称可定为管理部,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办事机构;资金数额和业务量较小的县(市)的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业务,也可由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中国人民银行指定范围内的商业银行办理;少数住房公积金归集数额大、管理工作较规范,并符合设立分中心基本条件的县(市)、上级政府机关及石油、石化、煤炭跨设区城市特大型独立工矿区和铁路分局,可以设立分中心,作为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分支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在2002年10月底之前,完成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同时要保证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工作的正常进行。资产的清理和移交必须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债权债务清楚、还款责任明确,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安全,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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