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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市私有房屋管理办法》第四次修正后于2002年5月16日公布,并于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次重新公布施行的《青岛市私有房屋管理办法》对城市私有房屋租赁管理加大了力度,在对原“办法”进行修改或删除的十三条内容中关于城市私有房屋租赁方面的就有六条,说明我市将加强私有房屋租赁管理作为本次修正《青岛市私有房屋管理办法》的重点之一,以立法的形式重申了对城市私有房屋租赁的重要性。
《青岛市城市私有房屋管理办法》特别强调“租赁城市私有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租赁合同,并到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并明确指出,对不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的,除责令其补办手续外,将给予一定数额的经济处罚;对违反《青岛市城市私有房屋管理办法》,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市私有房屋从其用途上划分,包括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两大类。私有非住宅房屋又涵盖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仓库用房等,以及已购公房改变用途的铺面房等;私有住宅房屋涵盖已购公房、已购商品住房等。国务院颁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公民城市私有房屋的所有权。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侵占、毁坏城市私有房屋。”同时也明确规定:“城市私有房屋所有人必须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所有权,不得利用房屋危害公共利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也就是说,城市私有房屋所有权人虽然拥有对房屋的处分、使用、收益等权益,但必须是在国家规定范围内行使,例如对所有房屋的产权转让、租赁、置换、抵押等,都必需按国家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或相关手续。
房屋租赁是房地产交易的一种形式,它与房屋买卖等产权交易不同,是房屋所有人以房屋租赁形式零星出售房屋使用权。尽管在城市私有房屋流通经营中的地位仅次于房屋买卖(产权交易),并且较多黑市交易、非法交易等地下交易使原本应正常开展的房屋租赁市场转为地下,但依然无法掩盖房屋租赁市场繁荣的本质,房屋租赁市场很大,其实际交易(成交)量也大大高于产权交易。城市私有房屋租赁的隐蔽性较强,相当多的城市私有房屋租赁没有按法规规定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大量违法房屋租赁不但干扰了正常的房地产交易秩序,损害了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利益,也对社会治安、国家税收、计划生育等多方面产生较严重影响,加强房屋租赁管理已刻不容缓。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等国家或地方法规中都有明确规定。我市适时修正和施行《青岛市城市私有房屋管理办法》,对规范我市私有房屋交易秩序,加强房屋租赁管理都是十分必要的。修正后的《青岛市城市私有房屋管理办法》的出台,使青岛市城市私有房屋租赁管理有法可依,对加强我市城市私有房屋租赁管理奠定了法律基础。
我市的房屋租赁主管部门是位于市北区威海路197号的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房屋租赁中心,全市范围所有产权如直管产、单位自管产、私产、军产、宗教产等其他产权房屋租赁都应到该中心进行登记备案和申领《房屋租赁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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