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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种类:
家庭财产保险按照交费方式分为家庭财产保险(简称“普通险”)和定期还本家庭财产保险(简称“定期还本险”)两种。
普通险是采取交纳保险费的方式,保险期限为一年,保险期满后,所交纳的保险费不退还,继续
保险须重新办理保险手续。
定期还本险是采取交纳保险储金的方式,无论保险期间是否得到赔款,在保险期满后都将原交的保险储金全部退还被保险人。这种保险既有储蓄性,又能获得财产的保险保障。
保险财产范围:
1. 衣着用品、床上用品;
2. 家具、用具、室内装修物;
3. 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
4. 农村家庭的农具、工具、已收获入库的农产品、副业产品;
5. 非机动交通工具;
6. 口粮;
7. 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与他人共有的上述财产,经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注明后,也可以投保。
不保财产:
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货币、票证、有价证券、邮票、古玩、古币、古书、古画、字画、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家禽、家畜、花、树、鱼、鸟、盆景、烟、酒、食品、保健品、药品、化妆品、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以及保险财产范围中未列明的其它家庭财产、非法占用的财产和正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保险责任:
1. 火灾、爆炸;
2. 雷击、龙卷风、洪水、雹灾、雪灾、地面突然塌陷、崖崩、冰凌、泥石流;
3. 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以及外来建筑物或其它固定物体的倒塌;
4. 季节性、区域性暴雨积水倒灌;
5. 管道爆裂;
6.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了防止灾害蔓延,或因施救、保护所采取的必要措施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支付的合理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7.
保险家庭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或定期还本险的,凡在保险单上载明并存放在保险地点室内的财产(各种表、笔、眼镜、打火机、无线通讯工具、手提电脑、电脑笔记本、随身听等经常随身携带的物品除外),因遭受外来人员的撬门、砸窗、掘墙,有明显被盗窃痕迹的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
1. 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
2. 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3. 电机、电器(包括电器性质的文化娱乐用品)、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碰线、弧花、走电、自身发热等原因所造成的本身损毁;
4.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服务员、寄居人员的故意行为、或勾结纵容他人盗窃、或被外来人员顺手偷摸、窗外钩物所致的损失;
5. 地震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6. 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期限、保险费或保险储金:
1. 普通险的保险期限为一年,保险费为投保每千元财产交保险费2元,附加盗窃险保险费为每千元财产交保险费2元。
2.
定期还本险(内含盗窃责任)保险期限为一年、三年、五年。储金标准为:一年期每千元财产保险储金47元;三年期每千元财产保险储金43元;五年期每千元财产保险储金39元。
保险手续:
1. 领取投保单,自行确定所保财产的价值,并将所需投保的财产项目及存放地点、保险期限、保险金额等填入投保单。
2. 将投保单和保险费或保险储金一并交给保险公司经办人填具保险单,保险责任从保险单上注明的起保日起生效。
3. 集体投保的,填写投保单的同时要附分户清单。欢迎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学校等单位组织居住在本市范围内的职工统一办理投保。
4.
保险单要妥善保管,若遗失请立即到投保公司办理挂失手续。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或期满时,请持保险单到保险公司索赔或领取原交的保险储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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