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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处罚款130余万!青岛开展"烈焰"行动严查环境违法

2021-10-20 11:50    青岛新闻网

青岛新闻网10月20日讯(记者 李倍 通讯员 刘岩 王诺)今天,记者从市生态环境局获悉,持续5个月的“烈焰”专项执法行动圆满结束。期间,全市生态环境执法系统共出动执法人员5443人次,检查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2805家次,发现环境问题129个,拟立案查处环境违法行为19起,拟处罚款130余万元。

“烈焰”主攻夏秋臭氧污染

针对夏秋季臭氧污染强化治理工作,市生态环境局于5月至9月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烈焰”专项执法行动,主要以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油品储运、汽修等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企业为执法重点。

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相关负责人介绍,“通过摸排全市挥发性有机物源清单,结合企业排污状况、工艺流程等实际情况,明确执法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同时,坚持“执法+帮扶”并重。在执法过程中进行普法宣贯,使企业提高认识,切实履行承担环保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

行动中,市生态环境局聘请第三方环保专家,辅助执法人员对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逐一从生产源头、工艺过程、末端治理等环节全面开展执法检查,现场勘查企业挥发性有机物工艺水平、设备运行等现实状况,精准指出企业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同时,综合运用在线监测、用电监控等技术科技手段开展非现场执法检查。通过监测走航车、便携式挥发性有机物监测仪、红外热成像仪等科技设备,实时监测溯源,快速的锁定挥发性有机物违法违规排放疑似企业,提高执法效能,进一步推动挥发性有机物持续减排。

“四季”行动贯穿全年 分级排查以案说法

今年以来市生态环境局结合全市特征污染防治要求和季节性污染物因素特点,统筹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领域,在春、夏、秋、冬四个季节,分别围绕危险废物和排污许可、挥发性有机物、“散乱污”、秋冬控大气污染治理和管理等方面组织开展“春雨”“烈焰”“秋风”“瑞雪”等四大执法行动。截至目前,全市共立案查处环境违法行为517起,处罚7508.9万元,移送公安部门27起。强有力的打击和震慑了环境违法企业,取得积极成效。

市生态环境局采取“区级自查、市级抽查、联合检查”等方式,坚持分级监管,加强部门协作,建立管理、监测、执法联动机制,制定问题清单,实行属地交办、挂单整改。

相关负责人介绍,“专项行动配备精干执法力量成立专案组,对案情重大、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实施专案专办,查处一批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并向社会公布,形成强大震慑力量,督促企业守法经营”。

下一步,市生态环境局将根据专项行动计划,针对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特点,优化完善执法模式,持续严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全力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推动我市环境质量不断改善。

【“烈焰行动”典型案例】

案例1.青岛市市南区某加油站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案

2021年8月,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市南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江西路的青岛市市南区某加油站现场检查,同时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现场采样。检测结果显示,该加油站7号油枪气液比为1.57、9号油枪气液比为1.34、14号油枪气液比为1.38,均超出了《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的1.00-1.20标准限值范围。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和《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市南分局依法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

案例2.青岛某经贸有限公司涉嫌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案

2021年5月13日,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市北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市北区孟庄路的青岛某经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利用厂区已废弃的喷漆房进行喷漆作业,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设施,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直排环境,对周边环境产生影响。

该单位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和《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市北分局依法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0.65万元。

案例3.青岛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涉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2021年9月5日,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城阳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仙山东路的青岛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正在生产,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油漆调漆工序生产场所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该单位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和《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城阳分局依法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1.75万元。

案例4.青岛某橡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涉嫌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案

2021年5月16日,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西海岸新区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青岛市黄岛区张家楼街道办事处的青岛某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东侧内胎硫化车间有8台硫化机自2021年5月16日上午7点至9点半左右进行生产,废气处理设施自2021年5月15日晚至5月16日上午11点无法正常运行,涉嫌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该企业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和《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西海岸新区分局依法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37万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西海岸新区分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5.青岛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案

2021年6月16日,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西海岸新区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青岛市黄岛区红柳河路的青岛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进行监测。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项和《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西海岸新区分局依法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1万元。

案例6.青岛某玻璃工程有限公司涉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案

2021年6月22日,即墨区VOCs出租车走航车行至即墨区汽车产业新城某路口附近时,监测显示大气中VOCs含量超标。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即墨分局随即派出执法人员对周边工业企业进行排查,发现青岛某玻璃工程有限公司的玻璃制品加工车间正在生产,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但车间门窗未关闭。

该单位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和《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即墨分局依法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4.25万元。

案例7.青岛某机械有限公司涉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案

2021年8月2日,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胶州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青岛胶州市洋河镇河西郭的青岛某机械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生产,生产车间西南角喷漆房内正在进行喷漆作业,喷漆房东侧房门呈完全打开状态,生产车间门窗未完全关闭,喷漆废气未经收集处理直接外排。

该单位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胶州分局依法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4.25万元。

案例8.青岛某机械有限公司涉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案

2021年8月2日,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胶州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青岛市胶州市洋河镇艾山工业园的青岛某机械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生产,喷漆晾干车间正在进行喷涂晾干作业,车间4个进出门均未关闭,车间窗户有破损,部分喷漆废气未经收集处理直接外排。

该单位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和《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胶州分局依法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4.25万元。

案例9.青岛某机械有限公司涉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2021年6月7日,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平度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平度市田庄镇五洋路的青岛某机械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喷漆工序所使用的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光氧催化机中的镇流器,共60个损坏23个,无法起到有效的废气处理效果。

该企业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平度分局依法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8.75万元。

案例10.青岛某实业有限公司涉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案

2021年8月25日,青岛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执法人员对青岛市高新区青岛卓尤导热产业园内的青岛某实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注射车间正在进行橡胶硫化作业,产生的部分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废气随车间个别未密闭门窗飘出。

该单位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和《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青岛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依法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8.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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