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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解读

2020-09-06 23:01    回澜听涛

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之下,民营企业和城市,都面临着一场危中求机、以变应变的“大考”。大考面前,政府如何与企业共进退、一起“迎考”,既是政企双方风雨同舟、共渡难关的携手并进,也体现着城市危中求机、化危为机的能力。

关键时刻,青岛再次“出手”,在15个副省级城市中率先制定出台《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这也是全国首个同时支持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文件。

现将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解读

一、政策标题:加大政府采购力度

1.内容概要

加大政府对创新产品和服务的采购力度,严格执行《山东省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试行办法》,鼓励我市企业积极申报加入《山东省政府首购创新产品目录》。

2.主管部门

青岛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85855838

二、政策标题:降低用地成本

1.内容概要

鼓励以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应新型产业用地,产业用房可以按规划批准的幢、层、套、间等可独立使用、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转让,为产业配套型、特色集聚型和创业孵化型民营企业提供充足发展空间。

2.政策依据

(1)《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

(2)《关于加强新型产业规划用地管理的通知(试行)》(青自然资规(规)字〔2020〕4号)

3.享受主体

新型产业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请区(市)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认定。

4.享受条件

融合信息技术、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平台、高端装备研发、物联网设计研发、生物医药研发、文化创意、中试、无污染生产等新型产业。

5.主管部门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发利用处 83872382。

6.实施期限

自2020年6月10日起至2021年6月9日止。

三、政策标题:加强创业载体建设

1.内容概要

对我市获得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国家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特色载体称号的单位,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2.政策依据

《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

3.享受主体

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国家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特色载体。

4.享受条件

工信部认定的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国家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特色载体。

5.优惠内容

每家给予最高100万元资金奖励。资金奖励是一次性奖励,同一称号不重复支持。

6.主管部门

政策执行部门:市民营经济局创业创新服务处 85912657

7.实施期限

自2019年3月起实施。

8.申报流程

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根据工信部通知发布申报通知,企业将申报材料报注册所在地的区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区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正式行文向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推荐,经市民营经济发展局复审、专家评审等程序后,向工信部上报推荐,工信部组织专家评审后向社会公示,并公布认定名单,市民营经济发展局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由市财政局拨付资金。

四、政策标题:降低用工成本

1.内容概要

支持夜经济等特色经营方式发展,对通过夜经济、小店经济等灵活就业的困难人员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缴纳职工社会保险的,给予其不超过实际缴费2/3的社会保险补贴,每人每月最高500元。

2.政策依据

(1)《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

(2)《关于进一步简化流程优化服务加快落实就业创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规〔2019〕11号)

3.享受主体

经本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

4.享受条件

在青岛行政区域内从事灵活性就业并按规定进行灵活就业登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可申领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对因灵活就业人员本人原因欠缴社会保险的月份,不给予当月的补贴,补贴期限给予顺延。

5.优惠内容

(1)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2/3给予补贴,每人每月最高不超过500元。

(2)同一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其中,对初次申领补贴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含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6.主管部门

青岛市就业服务中心0532-83668928

7.实施期限

自2019年7月17日起至2022年4月25日止。

8.申报流程

申请人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青岛人社APP网上申请或到青岛行政区域内任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现场申请,提交身份证原件,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还须提交毕业证书原件。户籍地或常住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初审,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确认,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申请人银行账户。

9.申报入口

http://hrss.qingdao.gov.cn

五、政策标题:降低涉企收费

1.内容概要

清理电价附加收费,降低制造业商业成本,落实国家延长阶段性降低工商业用电价格政策。

2.政策依据

(1)《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8号)

(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长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994号)

(4)《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阶段性降低工商业用电价格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136号)

(5)《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延长阶段性降低工商业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825号)

3.享受主体

“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且不属于高耗能行业的电力用户(含非高耗能行业市场交易用户)。

4.享受条件

凡“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且不属于高耗能行业的电力用户(含非高耗能行业市场交易用户)均可享受。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的行业分类,高耗能行业为: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延压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延压加工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5.优惠内容

(1)2020年2月1日-12月31日,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对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且不属于高耗能行业的电力用户(含非高耗能行业市场交易用户)计收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2)转供电单位应同步将降价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2月1日-12月31日,转供电单位按“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的,“预购电价”标准不得高于我省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单一制电价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高峰时段电度电价的95%(即不得高于每千瓦时0.8743元)。按其他方式收取电费的,转供电单位要严格按照《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19〕906号)规定执行。转供电单位违反上述价格政策的,终端用户可拨打12345政务服务热线投诉举报。

6.主管部门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和收费处 85911411。

7.实施期限

自 2020年2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8.申报流程

无需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用电价格自动执行优惠后电价标准。

六、政策标题:加大融资增信支持力度

1.内容概要

拓展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抵押物登记范围,对办理抵押的动产,做到应登尽登、应抵尽抵。

2.政策依据

(1)《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2)《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

3.享受主体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

4.享受条件

无主体规模、成立时间限制。

5.优惠内容

无资金优惠。

6.主管部门

各区市市场监管局合同业务科室。

市南区市场监管局市场信用科:85753950。

市北区市场监管局消保科:58716728。

李沧区市场监管局消保科:87698274。

崂山区市场监管局消保科:88891315。

西海岸新区市场监管局商广科:86162119。

城阳区市场监管局消保科:87759753。

即墨区市场监管局网监科:87567976。

胶州市市场监管局消保科:82202700。

平度市市场监管局消保科:87355052。

莱西市市场监管局消保科:88462060。

前湾保税港区市场监管局政务服务大厅:86769960。

7.实施期限

自2019年4月20日起实施。

8.申报流程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动产抵押登记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可以由抵押合同一方作为代表到登记机关办理,也可以由抵押合同双方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到登记机关办理。当事人应当保证其提交的材料内容真实准确。

当事人设立抵押权符合规定情形的,应当持下列文件向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二)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三)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动产抵押登记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抵押人、抵押权人名称(姓名)、住所地等;(二)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状况等概况;(三)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四)抵押担保的范围;(五)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六)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七)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八)抵押人、抵押权人认为其他应当登记的抵押权信息。

抵押合同变更、《动产抵押登记书》内容需要变更的,当事人应当持下列文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变更书》;(二)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三)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在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或者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下,当事人应当持下列文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注销书》;(二)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三)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当事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设立、变更、注销,提交材料齐全,符合形式要求的,登记机关应当予以办理,在当事人所提交的《动产抵押登记书》《动产抵押登记变更书》《动产抵押登记注销书》上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并注明盖章日期。当事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设立、变更、注销,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规定的,登记机关不予办理,并应当向当事人告知理由。

当事人可以通过全国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在线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设立、变更、注销。

9.申报入口

http://dcdy.gsxt.gov.cn。

1.内容概要

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最高按年担保额的1.5%给予奖补。

2.政策依据

(1)《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3)青岛市壮大民营经济攻势作战方案(2019—2022年)(三)破解民营经济发展难题攻坚战

(4)《关于落实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财政政策的实施意见》(青办发〔2018〕47号)

(5)财政部《关于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实施降费奖补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547号)

(6)《关于做好中小企业担保资金扶持项目管理工作通知》(市民发字〔2019〕25号)。

3.享受主体

为我市中小企业提供担保贷款的我市担保机构。

4.享受条件

(1)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和经营,持有有效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独立开展业务;

(2)经营担保业务1年以上(含1年),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3)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当年新发生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额占新发生融资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

(4)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年初净资产的10%;

(5)当年新发生融资担保业务额达净资产的1倍(含)以上,且不低于1亿元;

(6)平均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3%;

(平均年化担保费率=∑每笔融资担保业务担保费收入/∑每笔融资担保业务年化担保额;

年化担保额=融资担保额×实际担保天数/365)

(7)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运作规范,按规定提取准备金;

(8)按照各区、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备案及报送业务情况;

(9)其他。

申请再担保业务补助的机构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以青岛市担保机构为主要服务对象,经营中小企业再担保业务1年(含)以上;

(2)当年新发生中小企业再担保业务额占新发生再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

(3)当年新发生再担保业务额达净资产的5倍以上;

(4)平均年再担保费率不超过年贷款基准利率的15%;

(5)其他。

5.优惠内容

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开展的单笔担保金额1000万元(含)以下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年担保额的1.5%给予补助,重点向小额、低费率融资担保业务倾斜。

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融资再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年再担保额的0.5%给予补助。

对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集合票据、集合信托和私募债提供担保的机构,按担保额的1%(不超过100万元)给予补助。对发行上述票据、债券提供免费反担保的国有控股担保机构,每年按反担保额的1%(单户企业不超过100万元)注入国有资本金。

6.主管部门

市民营经济局融资与合作处 0532-51917612

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中心 0532-55583319

7.实施期限

自 2019年9月29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8.申报流程

担保机构向所在区、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区、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后报市民营经济发展局。市民营经济发展局审核提出具体资金安排意见。市财政局根据市民营经济发展局提出的资金安排意见,结合年度预算安排情况,下达资金并组织拨付。

9.申报入口

http://bpm.qdmqfw.com/portal/choose_login/login_23.jsp

七、政策标题:加大直接融资支持力度

1.内容概要

鼓励中小微企业参与直接融资,对在省内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我市非上市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年度累计直接融资额达到100万元、低于5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奖补;年度累计直接融资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20万元奖补。

2.政策依据

(1)《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

(2)青岛市壮大民营经济攻势作战方案(2019—2022年)(三)破解民营经济发展难题攻坚战(1)抓“资金”,破解民营企业融资难题。《关于落实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财政政策的实施意见》(青办发[2018]47号)第40条提出对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实现直接融资的企业,按照融资额给予一定奖补。

(4)市民营经济局、市财政局《关于做好股权挂牌补助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青民发字〔2019〕29号)。

3.享受主体

在青岛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019年1月1日以后在蓝海股权交易中心、齐鲁股权交易中心等省内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非上市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4.享受条件

(1)在青岛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2019年1月1日以后在蓝海股权交易中心、齐鲁股权交易中心等省内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企业。

5.优惠内容

(1)挂牌补助

在青岛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019年1月1日以后在蓝海股权交易中心、齐鲁股权交易中心等省内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非上市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共同负担。

(2)直接融资补助

对2019年1月1日以后在蓝海股权交易中心、齐鲁股权交易中心等省内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并实现直接融资(股权融资和发行债券融资)的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奖补:

①年度累计直接融资额达到100万元及以上低于500万元,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补;

②年度累计直接融资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补。

6.主管部门

市民营经济局融资与合作处 0532-51917612

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中心 0532-55583319

7.实施期限

自2019年10月24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8.申报流程

企业根据申报通知向所在区、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区、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评审后报市民营经济发展局。市民营经济发展局审核提出具体资金安排意见。市财政局根据市民营经济发展局提出的资金安排意见,结合年度预算安排情况,下达资金并组织拨付。

9.申报入口

企业根据申报通知向所在区、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1.内容概要

对中小微企业通过债券市场实现直接融资的,按实际融资额的0.2%给予补助,最高奖补不超过100万元。

2.政策依据

(1)《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青发〔2020〕14号)

(2)《关于落实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财政政策的实施意见》(青办发〔2018〕47号)

3.享受主体

奖励对象包括市内债券发行企业(不含近五年内发生过实质性违约的企业)、为企业债券发行提供承销服务的主承销机构以及提供担保增信和风险缓释服务的担保增信机构。

4.享受条件

(1)直接债务融资是指非金融企业在公开市场依照规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债券,包括各类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企业债和公司债。

(2)奖励对象包括市内债券发行企业(不含近五年内发生过实质性违约的企业)、为企业债券发行提供承销服务的主承销机构以及提供担保增信和风险缓释服务的担保增信机构。

(3)债券发行企业包括国有企业(中央、市属国企和各级政府融资平台企业除外,政府融资平台企业以上年末银监会发布的政府融资平台名录为准)。民营企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名录中的企业除外,具体以最近一年全国工商联发布的名单为准)

5.优惠内容

(1)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债券市场融资,按实际融资额的0.2%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补不超过100万元。

(2)对为债券发行提供承销服务的金融机构,单笔承销债券超过3000万元(含3000万元),每笔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3)对为债券发行提供担保增信服务的担保机构,按不超过担保增信对应债券发行金额的0.01%给予奖补,每笔担保业务最高奖补100万元。

(4)对为债券发行提供风险缓释服务的机构,按照不超过风险缓释覆盖的债券发行金额的0.1%给予奖励,每笔风险缓释业务最高奖补100万元。

6.主管部门

青岛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监管二处 85912483

7.实施期限

有效期至2020年12月底。

8.申报流程

(1)申请奖励的市内债券发行企业需于每年10月底前将《青岛市直接债务融资发行奖励申请表(企业版)》及上年度取得的发行批准文件复印件和发行有关文件资料一式三份,提报各区市金融局。各区市金融局审核后,报青岛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企业)、市发展改革委(企业债发行企业)、青岛证监局(公司债发行企业)进行审核。各区市相关管理部门要会同所在地承销机构加强对申请奖励企业的风险甄别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报送所有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奖励的债券主承销机构(包括法人机构和非法人机构的市级分支机构)需于每年10月底前将《青岛市直接债务融资发行奖励申请表(承销机构版)》和上年度《债券承销明细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以市级分支机构或总部为单位,提报各区市金融局。各区市金融局审核后,报青岛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企业)、市发展改革委(企业债发行企业)、青岛证监局(公司债发行企业)进行审核。

(3)申请奖励的债券担保增信机构需于每年10月底前将《青岛市直接债务融资发行奖励申请表(担保增信机构版)》和上年度《债券担保增信明细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提报各区市金融局。各区市金融局审核后,报青岛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企业)、市发展改革委(企业债发行企业)、青岛证监局(公司债发行企业)进行审核。

(4)市金融监管局会同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市发改委和青岛证监局审核各类上报材料,确保材料完整和数据准确。由市金融监管局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据此将奖励资金拨付至相关单位。

9.申报入口

每年10月,向各区市金融局进行申报。各区市金融局审核汇总后,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八、政策标题:积极开展首贷培植和续贷、转贷工作

1.内容概要

大力开展政策性转贷工作,扩大服务对象至中小微企业,提高转贷资金使用额度至3000万元,降低日使用费率至0.05%。

2.政策依据

(1)《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

(2)中办、国办《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青岛市壮大民营经济攻势作战方案(2019—2022年)(三)破解民营经济发展难题攻坚战。

3.享受主体

在青岛市辖区内注册登记和纳税的中小微企业,包括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

4.享受条件

(1)在青岛市辖区内注册登记和纳税的中小微企业;

(2)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型标准规定的中小微型企业及中小微企业的自然人股东、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等;

(3)原流动资金贷款为正常类且符合新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条件和标准。

5.优惠内容

单笔额度:不超过3000万元。

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使用收费标准:企业使用费率不高于0.05%/日,并不得收取企业顾问费、咨询费、材料费等任何其他费用。如遇特殊情况转贷资金使用超过10天,由转贷合作机构与企业协商确定使用费,但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

6.主管部门

市民营经济局融资与合作处 0532-51917612

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中心 0532-55583319

7.实施期限

自2019年8月2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

8.申报流程

借款企业向转贷合作机构提出申请转贷资金——银行出具贷款转贷承诺函——转贷合作机构审查借款企业并作出借款决策意见,按比例配资将转贷资金划入借款企业账户——借款企业归还银行贷款——银行审批后放款、并以受托支付方式将贷款划入受托管理机构转贷引导基金专用账户——受托管理机构将该笔转贷资金划回转贷合作机构——资料归档备案。

9.申报入口

http://bpm.qdmqfw.com/portal/choose_login/login_18.jsp)

九、政策标题:鼓励民营企业做大做强

1.内容概要:

对首次入选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山东省100强的我市制造业企业,分别给予10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奖补。

2.政策依据

(1)《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

(2)《关于落实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财政政策的实施意见》(青办发〔2018〕47号)。

3.享受主体

在青岛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业企业,或列入规模以上工业统计范围的非独立法人制造业企业。

4.享受条件

在申报年度首次入选“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山东省100强”。“世界500强”是指世界《财富》杂志每年公布的“世界500强”企业名单;“中国500强”是指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每年公布的“中国500强”企业名单;“山东省100强”是指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统计局、省企业联合会公布的“山东省100强”企业名单。

5.优惠内容

依据青政发〔2017〕4号规定,对首次入选“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山东省100强”的制造业企业,分别给予10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奖励。此奖励为一次性事后奖励。

6.主管部门

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运行监测协调处,联系电话:85911260

7.实施期限

自2018年12月25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8.申报流程

提报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

(2)企业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

(3)企业按照申报奖项,相应提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山东省100强”企业名单;

(4)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9.备注

凡享受国家及省、市同类别奖励的,按最高标准奖励一次;由低档奖励进入高档奖励的,按照最高标准奖励补全差额;省、市两级奖补不重复享受。

1.内容概要

对首次入选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山东省100强的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10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奖补。

2.主管部门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服务业发展处 85913583

3.备注

凡享受国家及省、市同类别奖励的,按最高标准奖励一次;由低档奖励进入高档奖励的,按照最高标准奖励补全差额;省、市两级奖补不重复享受。

1.内容概要

对首次入选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企业给予200万元奖补(省、市两级奖补不重复享受)。

2.政策依据

《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

3.享受主体

首次入选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企业。以全国工商联发布的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榜单为准。

4.享受条件

首次入选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企业。以全国工商联发布的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榜单为准。

5.优惠内容

对首次入选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企业给予200万元奖补(省、市两级奖补不重复享受)。

6.主管部门

市民营经济局协调指导处 51917610

7.实施期限

自2020年8月24日起实施

8.申报流程

不需要提供奖励申报材料。奖励资金在企业申报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并首次入围的,经核查无误后给予奖励。市民营经济局核对、比对年度入围企业名单,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奖励通知;市财政局办理奖补资金拨付。

9.申报入口

无需申报

10.备注

每年9月—10月,根据全国工商联当年发布的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入围名单,核对启动兑现程序。凡享受国家及省、市同类别奖励的,按最高标准奖励一次;由低档奖励进入高档奖励的,按照最高标准奖励补全差额;省、市两级奖补不重复享受。

1.内容概要

自2020年起,对首次入选山东民营企业100强的我市企业给予100万元奖补

2.政策依据

《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

3.享受主体

首次入选山东民营企业100强的企业。以山东工商联发布的山东民营企业100强榜单为准。

4.享受条件

首次入选山东民营企业100强的企业。以山东工商联发布的山东民营企业100强榜单为准。

5.优惠内容

自2020年起,对首次入选山东民营企业100强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补。

6.主管部门

市民营经济局协调指导处 0532-51917610

7.实施期限

自2020年8月24日起实施

8.申报流程

不需要提供奖励申报材料。奖励资金在企业申报山东民营企业100强并首次入围的,经核查无误后给予奖励。市民营经济局核对年度入围企业名单,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奖励通知;市财政局办理奖补资金拨付。

9.申报入口

无需申报

10.备注

每年9月—10月,根据山东工商联当年发布的山东民营企业100强入围名单,核对启动兑现程序。凡享受国家及省、市同类别奖励的,按最高标准奖励一次;由低档奖励进入高档奖励的,按照最高标准奖励补全差额;省、市两级奖补不重复享受。

十、政策标题:深入推动企业创新发展

1.内容概要

优化企业研发投入奖补,精准支持入库的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按其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5%给予最高100万元奖补。

2.政策依据

《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

3.享受主体

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已评价入库且已开展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4.优惠内容

采取后补助的形式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给予奖补,奖补比例为5%,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5.主管部门

市科技局高新技术及产业化处 85911985

6.实施期限

自2020年8月起实施。

7.申报流程

(1)初步筛选。根据当年已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与税务部门提供的当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名单及数据,确定拟奖励企业范围。(2)组织申报。市科技局发布申报通知;申请单位提交《青岛市企业研发投入奖励申请表》。(3)受理审核。市科技局受理企业申请,经审核、公示后确定奖励名单及金额。(4)资金拨付。将拟奖励资金列入财政预算,预算通过后拨付资金。

8.备注

具体时间和申报网址以申报通知为准。2.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5万元,并按其认定当年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10%再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对再次通过认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同时满足企业研发奖励和高企首次认定奖励的,按最高标准奖励一次)。

1.内容概要

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我市企业,一次性奖励15万元,并按其认定当年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10%再给予最高30万元奖补;对再次通过认定的,一次性奖补10万元(同时符合企业研发奖补和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认定奖补条件的,按最高标准奖补1次)

2.政策依据

《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青发〔2020〕14号)

3.享受主体

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分为首次通过认定的企业和再次通过认定的企业。首次通过认定是指企业之前从未认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再次认定不限于次数,可重复享受。

4.优惠内容

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5万元,并按其认定当年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10%再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同时满足企业研发投入奖励和高企首次认定研发奖励部分的,按最高标准奖励一次。

对再次通过认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5.主管部门

市科技局高新技术及产业化处 85911985

6.实施期限

自2020年8月起实施。

7.备注

无需申报。市科技局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通过名单经社会公示后列入财政预算,预算通过后拨付资金。

1.内容概要

自2019年起,对被认定为青岛市隐形冠军、山东省“专精特新”、山东省瞪羚和独角兽的我市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50万元和300万元;对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按省级奖补标准给予奖补。

2.政策依据

《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

3.享受主体

(1)进入我市优势高成长企业培育库且被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为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企业。

(2)进入我市优势高成长企业培育库且被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为省瞪羚或省独角兽的企业。

(3)进入我市优势高成长企业培育库且被市民营经济发展局认定为青岛市制造业中小企业“隐形冠军”的企业。

(4)我市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的“专精特新”企业。

4.享受条件

青岛市隐形冠军、山东省“专精特新”企业、山东省瞪羚和独角兽的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申报条件分别以市民营经济发展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当年度印发的申报通知规定为准。

青岛市隐形冠军企业奖励享受条件为:进入我市优势高成长企业培育库且被市民营经济发展局认定为青岛市制造业中小企业隐形冠军企业。

山东省“专精特新”企业奖励享受条件为: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的“专精特新”企业。

山东省瞪羚和独角兽的企业奖励享受条件为:进入我市优势高成长企业培育库且被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为山东省瞪羚或山东省独角兽的企业。

工业和信息化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奖励享受条件为:进入我市优势高成长企业培育库且被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5.优惠内容

企业被认定为青岛市隐形冠军、山东省“专精特新”、山东省瞪羚和山东省独角兽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50万元和300万元;对工信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按照省级补助标准给予奖补,若省级政策调整的,我市相应调整。

6.主管部门

市民营经济发展局创业创新服务处;联系电话85912657、85912658。

7.实施期限

自2019年12月起至2022年12月止。

8.申报流程

(1)市民营经济发展局印发组织申报通知。

(2)企业自愿申报。具体申报条件和提交材料要求以当年度申报通知要求为准。

(3)企业按照要求将申报材料报送至企业注册所在地区、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4)企业注册所在地区、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报送材料进行审核,并向市民营经济发展局行文推荐。

(5)市民营经济发展局组织专家对各区、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推荐的企业进行专家评审。

(6)市民营经济发展局经研究,确定当年度市制造业中小企业“隐形冠军”名单;确定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推荐的省“专精特新”企业、省瞪羚企业、省独角兽企业名单;确定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名单。

9.申报入口

青岛市制造业中小企业“隐形冠军”项目申报系统入口:http://yxgj.smeqd.com

十一、政策标题:鼓励企业开展技术改造

1.内容概要

对实施技术改造并达到标准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设备投资奖补比例提高到16%,新增财政贡献奖补比例提高到10%,单户企业当年获得综合奖补资金总额不超过600万元且不超过设备投资额的20%。

2.政策依据

《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

《关于修订青岛市企业技术改造综合奖补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青工信规〔2019〕1号)

《关于落实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财政政策的实施意见》(青办发〔2018〕47号)

3.享受主体

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

4.享受条件

1)申报主体是在青岛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汽车整车企业可放宽至分公司)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

2)企业在申报年上三个年度内取得了青岛市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

3)企业在申报年上一年度设备投资额(指不含关税和增值税的原值,仅限研发、生产和检测设备)达到500万元。

申报设备不包括二手设备,且单台设备价格(指不含关税和增值税的原值)不低于1万元。

5.优惠内容

1)企业综合奖补资金=企业设备投资额×设备投资奖补比例+企业环比新增税收额×新增财政贡献奖补比例。

其中,设备投资奖补比例不超过16%,新增财政贡献奖补比例不超过10%。单户企业获得综合奖补资金的数额不超过设备投资额的20%。

设备投资额根据企业提供的申报年上一年度购置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数据核定。

环比新增税收额为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申报年上一年度增值税入库额环比增量(环比新增税收额为零或为负数时,均以零计算)。

2)单户企业当年获得综合奖补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600万元,按前款规定计算单户企业综合奖补资金达到600万元及以上时,均按600万元奖补。列入青岛市统计口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名单的母公司,其符合申报条件的下属所有独立申报企业综合奖补金额总计不超过2000万元;

如总计超过2000万元,则对其下属所有独立申报企业综合奖补金额进行等比例压缩。

3)符合申报条件,同时满足以下要求的企业,经专家评审等程序,按前两款规定的奖补比例,奖补上限可提高至2000万元(每年不超过10个,且不受列入青岛市统计口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名单的母公司额度限制):

①申报年上一年度核定设备投资额不低于6000万元;

②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汽车、生物医药、智能家电、轨道交通装备、高端装备制造、船舶海工装备、新材料、高端化工等产业领域或高技术制造业领域。

对获评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企业技术中心、工业互联网平台、智能制造

试点示范和绿色制造名单等荣誉的企业可不限产业领域。

6.主管部门

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规划与技术改造处85911528

7.实施期限

自2019年9月起至2022年1月止。

8.申报流程

1)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每年发布政策申报指南。

2)企业向所在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3)区(市)初审及推荐。

4)市级审核。

5)公式拟奖补企业及金额。

9.申报入口

无网上申报入口

1.内容概要

对我市“专精特新”小微企业新上设备投资额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技改项目,符合条件的,按项目设备投资额的20%予以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政策依据

《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

《关于促进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青政发〔2017〕4号)

3.享受主体

申报企业为本市范围内注册并经营2年以上(含2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小微企业。小微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4.享受条件

申报具体条件以市民营经济发展局当年度印发的申报通知规定为准。

(1)青岛市小微企业创新转型项目奖励享受条件为:申报企业原则上需是“青岛市专精特新企业培育认定申报系统-区市培育审核库”中的小微企业,且上年度企业营业收入不超过4亿元。

(2)申报项目未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当年最新版)中的限制类和淘汰类目录。

5.优惠内容

对“专精特新”小微企业新上设备投资额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技改项目,符合条件的,按项目设备投资额的2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6.主管部门

市民营经济发展局创业创新服务处;联系电话85912657。

7.实施期限

自2015年8月起至2021年1月止。

8.申报流程

(1)市民营经济发展局印发组织申报通知。

(2)企业自愿申报。具体申报条件和提交材料要求以当年度申报通知要求为准。

(3)企业按照要求将申报材料报送至企业注册所在地区、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4)企业注册所在地区、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报送材料进行初审,并向市民营经济发展局行文推荐。

(5)市民营经济发展局组织专家对各区、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推荐的企业进行专家评审。

(6)市民营经济发展局经研究,确定当年度市小微企业创新转型项目名单。

9.申报入口

“青岛市小微企业创新转型项目”申报系统入口:http://bpm.qdmqfw.com/portal/choose_login/login_cxzx.jsp

十二、政策标题:完善民营企业参与重大任务实施机制

1.内容概要

对小微企业用自主研发的“专精特新”产品(技术)为我市家电、机械装备、橡胶、汽车、轨道交通装备、船舶海工、电子信息等产业重点骨干企业配套的,按其新增配套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补助。

2.政策依据

《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

青岛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青政发〔2017〕4号)

3.享受主体

申报企业为本市范围内注册并经营2年以上(含2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小微企业。小微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4.享受条件

申报具体条件以市民营经济发展局当年度印发的申报通知规定为准。

(1)原则上是我市“青岛市专精特新企业培育认定申报系统-区市培育审核库”中企业的主导产品,近两年配套产品的配套金额逐年递增且递增额达到200万元(含)以上;

(2)为我市“新旧动能转换产业新体系”中的现代海洋、智能家电、轨道交通装备、汽车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节能环保、食品饮料、纺织服装、机械设备、橡胶化工等工业领域本地重点骨干企业产品(不含其下属企业或子公司)进行配套的产品;

(3)配套产品未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当年最新版)中的限制类和淘汰类目录;

5.优惠内容

对小微企业用自主研发的“专精特新”产品(技术)为全市家电、机械装备、橡胶、汽车、轨道交通装备、船舶海工、电子信息等产业重点骨干企业配套的,按其新增配套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补助。

6.主管部门

市民营经济发展局创业创新服务处;联系电话85912657。

7.实施期限

自2015年8月起至2021年1月止。

8.申报流程

(1)市民营经济发展局印发组织申报通知。

(2)企业自愿申报。具体申报条件和提交材料要求以当年度申报通知要求为准。

(3)企业按照要求将申报材料报送至企业注册所在地区、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4)企业注册所在地区、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报送材料进行初审,并向市民营经济发展局行文推荐。

(5)市民营经济发展局组织专家对各区、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推荐的企业进行专家评审。

(6)市民营经济发展局经研究,确定当年度市小微企业创新转型项目名单。

十三、政策标题:鼓励民营企业以商招商

1.内容概要

鼓励本地民营企业通过以商招商、产业链招商、并购重组、战略投资等方式参与“双招双引”,对引荐符合我市新旧动能转换发展方向的重点行业领域新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并实质性促成项目落地的社会组织或个人按规定给予奖补。

2.政策依据

(1)《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

(2)《青岛市深入开展“双招双引”攻势作战方案(2019—2022年)》的通知(青厅字[2019]73号)附件3.青岛市社会化专业招商中介机构招商促进办法(试行)

(3)《青岛市促进社会化专业招商引资奖励政策实施指引》的通知(青商办字〔2020〕11号)

3.享受主体

引荐符合我市新旧动能转换发展方向的重点行业领域新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并实质性促成项目落户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在编工作人员,项目投资利益相关方等除外)。金融类企业社会化专业招商引资奖励政策实施指引由青岛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单独制定。

4.享受条件

(一)引荐方应当是在投资者与项目所在区(市)接触前,介入投资项目招商活动,全程参与项目引进,发挥实质性作用最终促成项目在我市新注册,并经项目投资方认可为项目引荐方的单位或个人。

(二)引荐方年度内就同一个项目享受多项奖励政策,可就高选择其中一项,不重复奖励。

5.优惠内容

(一)新引进外资项目奖励

新引进外资项目合同外资额须达到1000万美元及以上,其中,年实际到账外资额500万美元及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的,按实际到账资金的0.7%对引荐方进行奖励;年实际到账外资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按实际到账资金的0.8%对引荐方进行奖励;年实际到账外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按实际到账资金的1%对引荐方进行奖励,最高奖励2000万元人民币。对引进境外世界500强企业直接投资项目的,按年实际到账资金的2倍系数对引荐方进行奖励。对引进的境外世界500强企业直接投资项目合同外资或者年实际到账外资额达不到以上奖励标准的,对引荐方一次性给于100万元人民币奖励。

(二)新引进内资项目奖励

奖励标准:内资项目总投资额达到1亿元人民币及以上,年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以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6%对引荐方进行奖励;没有形成固定资产投资,年注册资本金实际到账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按实际到账资金的0.1%对引荐方进行奖励。对引进境内世界500强企业投资项目的,按年实际到账资金的1.5倍系数对引荐方进行奖励。

奖励限额:总投资人民币1亿元及以上、10亿元以下的,最高奖励100万元人民币。总投资人民币10亿元及以上、30亿元以下的,最高奖励200万元人民币。总投资人民币30亿元及以上、50亿元以下的,最高奖励300万元人民币。总投资人民币50亿元及以上的,最高奖励500万元人民币。

6.主管部门

外资:市商务局外资处 85918123

内资:市商务局投资促进处 85918128

7.实施期限

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8.申报流程

(1)申请奖励的引荐方应当在项目各方签订正式合作协议之前,由引荐方会同投资方,填写《青岛市社会化专业招商项目引荐方备案表》(青岛市商务局官网www.qdbofcom.gov.cn下载),书面提交投资项目所在区(市)商务(投资促进)部门,进行项目备案。

(2)符合条件的引荐方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可于每年3月起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向项目所在区(市)商务(投资促进)部门提出奖励资金申请,由项目所在区(市)商务(投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主动上门对接企业申请材料、证明材料等:

①《青岛市社会化专业招商项目引荐方备案表》;

②《青岛市社会化专业招商奖励兑现申请表》;

③引荐方招商引资奖励申请报告,报告应阐明引荐过程及引荐方发挥的引荐作用,包括但不限于对引荐项目前期了解情况,促成投资方与我市商务、招商部门最早实质性洽谈情况及时间,项目签约时间及签约投资额情况,项目注册等手续办理情况及时间,项目资金到位情况及时间,项目当前状态(待建、开工、在建、开业运营等);

④引荐方有效资格证明;

⑤被引进项目的工商营业执照,银行进账单,工程决算书,设备购买发票等凭证,以及可认定其投资行为及到账资金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经区(市)商务(投促)部门初审并核实项目到资情况和真实性后盖章确认,并于材料审核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提报所在区(市)政府(管委)有关会议研究审议,提出奖励名单。

(3)奖励名单由各区(市)政府(管委)负责通过当地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4)公示无异议后,各区(市)政府(管委)确定奖励意见,填报《青岛市社会化专业招商项目奖励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2),定期报送至青岛市商务局。

(5)相关区(市)公示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奖励的引荐方兑现奖励资金;应由青岛市财政承担的部分,由相关区(市)先行垫付后,填写《青岛市社会化专业招商项目奖励资金汇总表》(附件3),连同有关材料报送至青岛市商务局,由青岛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定期拨付给相关区(市)。

(6)青岛市商务局对各区(市)奖励资金申报和兑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将聘请第三方独立机构对提报材料进行审核。

9.申报入口

http://bofcom.qingdao.gov.cn/n32568260/n32568274/191120125148583761.html

10.备注

青岛市社会化专业招商项目引荐方备案表、青岛市社会化专业招商奖励兑现申请表随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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