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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速看!5月1日起,交通安全违法处理程序有大变化

2020-04-20 09:16    青岛新闻网综合

为贯彻落实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近日,公安部修订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57号),新《程序规定》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程序规定》于2004年5月1日颁布实施,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迫切需要对《程序规定》作出修订,进一步提高执法质量和执法效能,回应和满足人民群众对规范执法的新期待和新要求,保障交通违法行为异地处理、便利租赁汽车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等改革措施实施,更好地保护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以进一步规范执法、推进便民利民为立足点,《程序规定》重点对6个方面内容作了修改:

一是交通违法行为人可以跨省异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

按照原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只能在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新规定明确机动车驾驶人对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无异议的,既可以选择在违法行为发生地处理,也可以选择在发生地以外的任意地方公安交管部门接受处理,行政处罚按照发生地的处罚标准执行。

这项措施将于5月1日起在湖南、广西、四川、贵州、云南试点,6月底将在全国全面实施。

二是进一步明确了交通违法信息通知要求。

为提升交通违法行为的告知率、处理的及时性,新规定缩短了公安交管部门审核录入时限,由原来的十日减少到五日,并拓展了告知渠道,规定公安交管部门应当通过手机短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时,增加了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时发现机动车有交通违法行为逾期未处理的,当场告知当事人的规定。

三是增加了电子送达和公告送达程序。

为保障法律文书能够得到依法、及时、规范、有效送达,新规定在原有直接送达的基础上,增加了法律文书的邮寄送达、电子送达、公告送达等送达方式,明确电子送达方式包括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方式,同时规定了公告送达程序。

四是完善了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

为及时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新规定明确当事人经公安交管部门通知仍未主动接受处理的,公安交管部门在依法严格履行交通违法行为通知程序,告知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后,当事人既未提出异议也未及时处理的,公安交管部门可以直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五是规定了信息转移制度。

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信息,能够确定实际驾驶人的,公安交管部门可以将该交通违法记录由机动车名下变更至实际驾驶人名下。

这一规定将进一步推动便利处理租赁汽车交通违法改革措施落地见效。新规定的实施将惠及广大承租驾驶人,预计每年将为租赁企业节约数亿元的运营成本。

六是增加了举报交通违法行为的规定。

为进一步提升道路交通管理水平,提升公众参与,新规定明确对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违法行为照片或者视频等资料,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处罚的证据。同时,为维护社会良好风尚,公安交管部门将通过严格规范群众举报的范围和程序、依法严厉打击恶意举报等方式,确保群众举报交通违法行为得到良好地执行。

此外,为进一步规范对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加大对严重违法行为的治理力度,新《程序规定》还对检验酒驾醉驾违法犯罪嫌疑人体内酒精含量以及重新检验等程序进行了规范,并增加了与保险监管机构建立交通违法行为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联系浮动制度等内容。

据了解,《程序规定》于2008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该规定的实施,对规范公安交管部门执法行为,保护交通参与人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2017年,公安部启动相关研究工作,起草了修订稿,并多次征求相关部门、企业代表和专家学者意见。2019年10月,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安部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另外车主们注意!山东交警还将严打这些行为

山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决定从4月8日起至年底在全省部署开展推进严打非法“带路”“带车”行为净化道路交通运输秩序专项行动。

据悉,此次专项行动主要针对建筑用料和废料运输车、“百吨王”大货车、混凝土运输车等城市工程运输车辆,公路货运车辆。主要打击以下重点违法行为:

1、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长期对交通运输市场进行非法控制、垄断经营的;

2、以经营停车场等名义,从事“带路”“带车”,为违法车辆逃避执法检查通风报信或提供便利的;

3、通过设卡拦截或强行拦截等方式对过往车辆敲诈勒索“通行费”“带路费”的;

4、以暴力、威胁手段对交通运输企业以强拿硬要、强迫交易等方式收取“保护费”的;

5、组成带有涉黑性质的“带路”“带车”组织或团伙,向过往车辆强行收取“包月费”“通关费”的;

6、通过蹲守、尾随、盯梢等方式,获取执法部门日常执法动态信息,为运输车辆提供躲避执法检查信息的;

7、纠集、组织运输车辆超速超载、横冲直撞、争道抢行、闯红灯、闯禁行的;

8、采取暴力、威胁、聚众哄闹、驾驶车辆拖撞执法人员,强行冲闯检查站(点、卡)、警戒带(区)、召集车辆堵塞道路或公安机关办公场所等手段妨害人民警察执行公务的。

对上述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以敲诈勒索、强迫交易、阻碍执行职务等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分别以涉嫌黑恶势力犯罪、以危险驾驶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公务罪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山东公安交警将持续严厉打击“百吨王”严重超载、无证驾驶、假套牌、疲劳驾驶、酒驾醉驾毒驾、闯红灯、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全力维护我省交通形势安全稳定。

内容来源: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青岛交警、大众日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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