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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西海岸村居改造安置补偿标准发布!

2019-12-19 14:06    黄岛印象

 

黄岛区村(居)和片区改造管理实施意见

为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推动我区村(居)和片区改造工作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实施意见。

拆迁安置补偿标准

(一)宅基地上村(居)民住房拆迁安置补偿宅基地上村(居)民住房拆迁安置补偿可以采用房屋安置方式,也可以采用货币补偿方式,由村(居)民自行选择。

1.房屋安置补偿

(1)原宅基地上是平房的安置补偿。拆迁安置标准以改造村(居)合法的一个标准宅基地单位(通常为四间)为基数,每个标准宅基地单位(通常为四间)可安置总建筑面积 150 平方米的两套多层楼房(其中无偿安置建筑面积 120 平方米的多层楼房,利用宅基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成本评估值按优惠价置换建筑面积 30 平方米的多层楼房)、或安置总建筑面积 160 平方米的一套多层和一套高层楼房(其中无偿安置建筑面积 130 平方米的楼房,利用宅基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成本评估值按优惠价置换建筑面积 30 平方米的高层楼房)、或安置总建筑面积 180 平方米的两套高层楼房(其中无偿安置建筑面积 150 平方米的楼房,利用宅基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成本评估值按优惠价置换建筑面积30 平方米的高层楼房)。房屋及附属物等按成本评估价值给予货币补偿,与置换的安置楼价款进行找差,多退少补。

(2)原宅基地上是二层及以上楼房的安置补偿。有宅基地、建房审批等相关手续的,实测建筑面积在 240 平方米以下的,按实测建筑面积安置补偿同等面积的楼房;底层楼房(实测建筑面积超过 120 平方米的按 120 平方米计算)、楼房附属房屋、附属设施等按评估价值给予货币补偿。实测建筑面积在 240 平方米以上的,安置补偿 240 平方米的楼房;楼房实测建筑面积 240 平方米以上部分及底层楼房(实测建筑面积超过 120 平方米的按 120平方米计算)、楼房附属房屋、附属设施等按评估价值给予货币补偿。安置补偿面积除执行上述安置标准外,村(居)民在自愿的基础上可按优惠价置换建筑面积为 40 平方米的安置楼房,按优惠价置换的安置楼房价款可用原房屋及附属物的成本评估值等进行找差,多退少补。

2.货币补偿

村(居)民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总金额按应安置楼房的货币补偿金额和宅基地上房屋评估值之和,扣除按优惠价置换安置楼房的价款进行结算,同时给予应安置楼房货币补偿金额5%的奖励。应安置楼房的货币补偿金额按村(居)民宅基地上应安置补偿的房屋建筑面积(包括无偿安置面积、优惠价置换面积)和该安置区域同类房屋市场价格结算,该安置区域同类房屋市场价格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并进行公示。

3.相关补偿费用标准

选择房屋安置的,每个标准宅基地搬迁补助费为 1000 元;确需临时过渡的,临时过渡补助费按照租房区域情况确定,按照每个标准宅基地每月 800-1500 元的标准,在过渡期限内据实发放;每个标准宅基地拆迁奖励 2.4 万元(1.5 万元签约奖+0.5 万元拆除奖+0.2 万元速签奖+0.2 万元速迁奖)。选择货币补偿的,每个标准宅基地搬迁补助费 1000 元;临时过渡补助费按照租房区域情况确定,按照每个标准宅基地每月800-1500 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 10 个月;每个标准宅基地拆迁奖励 2.4 万元(1.5 万元签约奖+0.5 万元拆除奖+0.2 万元速签奖+0.2 万元速迁奖)。宅基地使用手续、建房审批手续、宅基地标准、宅基地数量等由镇(街道)组织村(居)委会、国土、规划、城建等相关部门认定。村(居)民安置房、集体经济发展用房、公建房屋等安置的最终面积,由镇(街道)、村(居)委会根据宅基地数量及补偿安置标准确定后,报区城建部门审批。无认定手续的,不享受以上拆迁安置补偿政策。

(二)国有土地上(宅基地除外)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

补偿标准原则上参照《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青政发〔2013〕16 号)执行。

(三)集体土地上其它房屋及附属物拆迁安置补偿

1.集体土地上合法的经营用房、办公用房、企业用房、公用事业用房、电力设施等房屋及附属物的拆迁补偿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补偿金额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土地评估机构对房屋及附属物、土地进行据实清点、评估,按程序审核确定。相关拆迁补偿费用如下:

(1)搬迁补助费。

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40 元的标准计发,总额低于 1000 元的,按 1000 元计发。

(2)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

因拆迁经营性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一次性计发 12 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拆迁商场、超市、商铺、门面房、商业写字楼、生产厂房等类型房屋,按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50 元的标准发放;拆迁仓库、行政办公房、图书馆等类型房屋,按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5 元的标准发放。

2.集体土地上(宅基地除外)合法的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采取房屋安置补偿或货币安置补偿的方式,其安置补偿标准原则上参照《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执行。相关拆迁补偿费用如下:

(1)搬迁补助费。按每户 1000 元计发。

(2)临时过渡补助费。临时过渡补助费根据租房区域情况确定,每个标准宅基地每月标准为 800-1500 元。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计发 10 个月。选择房屋补偿的,在过渡期限内据实发放。

近日,有网友咨询:近期西海岸新区合村并居。目前的方案一般是什么样式的? 并居后,居民住的是楼房还是平房或者是摞房?是否通两气“暖气、燃气?新建房所用的土地性质是什么样的?是否还是宅基地?

根据《山东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要求。农房建设方面农村新型社区以联排式低层住宅和单元式多层住宅为主;联排式农居控制在2—3层,单元式住宅不超过6层;鼓励建设多层,严控1层。对新建农房所用土地仍然是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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