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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养老金翻三倍!70年 青岛社会保障长足发展

2019-09-27 13:42    青岛新闻网

青岛新闻网9月27日讯(记者 崔文静 通讯员 程晋等)就业是民生之本,社会保障是民生之基。新中国成立70年以来,历经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巨大转变,青岛市就业创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取得了历史性和根本性的改革成就,多项工作走在了全国、全省前列,为岛城群众带来了实实在在的惠民实绩。

一、坚定信心、深化改革,努力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青岛市执行国家计划经济下的劳动就业管理模式。城镇劳动就业采取固定工的用工制度,就业安置的渠道主要是全民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单位所需用人纳入国家计划管理之中,实行计划指标控制招收。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青岛市就业制度进入改革发展时期,按照经济体制改革与就业制度改革进程,大体划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1978—1993年,实施双轨制就业制度。

双轨制作为一种过渡性的就业体制,以解决当时极为严峻的就业问题为核心,打破了传统计划体制下的统包统配制,但计划就业仍是配置就业的主要形式。

记者从青岛市统计局获悉,1982年开始,青岛市探索试行劳动合同制的制度,1983年,在全市全面推开了新招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的用工制度。1993年,在全市进行了劳动、工资、社会保险三项制度的综合配套改革,进行了固定工改合同制的全员劳动合同制试点和推广。1994年,全部实现了全员劳动合同制,彻底打破和改革了传统的固定工用工制度。

第二阶段,1993—2001年,以再就业工程为核心的就业制度改革。

这一阶段,双轨制就业制度逐步向市场化就业演变,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的作用越来越强。1993年开始,青岛市就业制度进入改革发展时期,围绕国企改革、富余职工下岗分流和再就业工作,积极推行就业再就业工程,基本解决了全市下岗、失业职工的就业再就业问题,促进了青岛市经济发展,保持了就业局势的稳定。

第三阶段,2001年-2012年,青岛市就业制度改革进入了提升时期。

围绕解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问题,在全国率先形成了积极就业政策框架。2005年,对积极就业政策做了进一步延续、扩展、调整和充实,政策的覆盖面进一步扩展。2008年,为应对金融危机,进一步丰富完善政策内容,形成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2011年,面对新形势新挑战,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为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第四阶段,党的十八大以来,青岛市就业制度实现根本性变革。

“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新就业方针得以确立,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不断完善。更加突出创业和就业紧密结合、支持发展新就业形态、拓展就业新空间,积极就业政策迭代升级,覆盖市、区市、街道镇、社区村的四级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日臻完善,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不断发展,职业培训规模不断扩大,劳动者就业能力普遍提高。

(一)实施失业职工就业、再就业工程

1992年,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确立后,为提高经济整体运行效率与提升国有企业效益,国有企业内部大量隐性失业人员公开化并被推向社会,再就业工程应运而生,成为这一时期就业制度改革的中心环节。为扩大就业岗位缓解就业压力,按照国家“鼓励兼并、规范破产、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和实施再就业工程”的就业方针,青岛市于1998年建立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组织大量下岗职工进“中心”。随后,又开始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的并轨,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开始建立。

(二)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

2001年,市委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十五”期间促进城镇就业工作的意见》,比国家提前一年出台了系统的促进就业政策,形成了青岛市积极就业政策框架。其中,促进就业资金、社区平台建设、公益性岗位开发、岗位工资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被吸收到2002年国家出台的促进就业政策文件。

2003年,市委市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体系做好城镇就业工作的意见》,对原有政策进行了充实。

2006年,市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统筹就业工作的意见》,政策着力点开始向统筹城乡各类群体就业扩展。

2008年,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关于采取积极措施稳定就业局势的意见》,对稳定就业局势起到了关键作用。

2011年,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实施更加积极就业政策做好“十二五”期间城乡就业工作的通知》,为“十二五”期间就业工作奠定基调。党的十八大后,市政府围绕实施就业优先战略,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就业,先后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就业政策体系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就业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明确城乡一体就业创业政策的通知》《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意见》等一系列政策措施,打破城乡分割和户籍束缚,实施城乡一体就业创业政策。

2016年,市政府首次以1号文件出台《关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行动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为做好新常态下就业创业工作奠定了政策基础。

2017年,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助推新旧动能转换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以解决就业创业主要矛盾为导向,构建起具有青岛特色促进就业创业体系。

2018年,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助推新旧动能转换进一步明确就业创业补贴政策的通知》,最大限度发挥政策稳就业、促创业、保企业的积极作用,就业稳成为全市经济发展的一大亮点。

2019年,市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实施意见》,为实现更高质量、更充分就业打下坚实基础。

(三)实施“大众创业工程”,建立健全创业带动就业机制

2003年,青岛市被原国家劳动部认定为全国10个创业培训示范城市之一,组织实施“小老板”创业工程。

2003年10月,成立了青岛市创业指导中心,加挂青岛市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牌子,市政府从财政拿出2000万元作为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小额贷款担保资金,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正式启动。

2006年,青岛市实施“1126”(大专院校毕业生1000人、外来创业人员1000人、农村劳动力2000人、下岗失业人员6000人)创业行动,取得了良好成效,受到社会各界欢迎。

2014年,市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意见》,在就业专项资金不减的前提下,从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资金中安排10亿元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并将全市创业担保贷款规模扩大到10亿元以上,“双10亿”资金促进全市大众创业工作。

2015年,市政府下发《关于实施大众创业工程打造创业之都的意见》,将小微企业创业补贴提高到最高3万元,将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提高到最高45万元,小微企业最高可贷款300万元。

2016年,出台《青岛市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管理办法》,构建起省、市、区市、街道四级创业孵化载体奖补体系。在全国率先创建大学生创业孵化中心,形成了从返乡农民工、失业人员到大学生、博士、院士等各类群体的特色化创业孵化体系;依托海尔“海创汇”,全力打造“政府+企业”孵化模式。

2017年,将小微企业3万元创业补贴范围进一步扩大,将创业人员45万元贷款贴息期限由2年延长至3年。

2018年,紧紧围绕“双创”战略实施,努力构建由小众向大众、由高端到草根的大众创业格局。将各类市场主体,以及大中专毕业生、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毕业生、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外地户籍人员,全部纳入创业政策扶持范围,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创业发展。

2019年,围绕创业带动就业,完善创业政策,取消小微企业创业补贴、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社会保险缴费时限要求,取消一次性创业补贴资金退回要求,对市级及以上创业孵化基地享受奖补政策期满后,创新实施创业孵化补贴政策,推动完善四级创业孵化体系。

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青岛市就业制度改革始终走在了全国的前列,就业规模不断扩大,多次受到党中央、国务院和部、省的表彰。青岛市企业内部优化劳动组合、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等一系列的劳动、工资和社会保险制度综合配套改革得到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劳动人事部的高度重视和肯定,中央、国务院领导曾多次召集青岛市进京直接向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领导进行汇报。1987年5月国务院副总理田纪云专门到青岛视察劳动制度改革的情况,劳动人事部长赵东宛以及多位副部长多次来青岛市进行调查研究,在青岛召开了全国劳动人事厅(局)长会议,将青岛的改革经验向全国进行推广。1988年7月8日中央召开部分企业、劳动局长劳动制度改革座谈会,青岛市劳动局局长刘鹏贤出席会议并到北京中南海向中央领导同志汇报了青岛在劳动制度改革中实行优化劳动组合的情况。

2012年青岛市大学生创业孵化中心被认定为“首批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青岛市大学生创业服务中心被人社部评为“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先进集体”。

1999年,胡锦涛同志专门到青岛市再就业服务中心视察青岛市的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给予高度评价。2002年9月,党中央、国务院召开了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青岛市在会上做了《加大资金投入,开辟新的门路,积极帮扶困难群体再就业》的典型发言。

2002年12月,原青岛市劳动保障局在劳动就业等项工作做出了显著成绩,被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授予“集体一等功”。2003年8月,党中央、国务院召开了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青岛市在座谈会上做了《完善政策强化措施建立就业困难群体帮扶机制》的典型发言。

2004年9月,青岛市政府被评为“全国再就业先进工作单位”,2人被授予“全国再就业先进工作者”称号,受到国务院表彰。

2012年,青岛市被国务院授予首批全国创业型城市荣誉称号。近年来,青岛市就业创业工作多次得到国家、省领导肯定性批示,多次在全国、全省工作会议上典型发言。

二、开拓创新、统筹发展,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更加完善

(一)基本养老保险

⒈就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改革开放初期,青岛市实行职工养老保险由企业事业单位“一包到底”办法;1984年在全省率先建立了合同制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正式推开全市养老保险制度改革;1986年在全国较早实行了企业离退休费社会统筹,将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逐步纳入社会保险基金发放;1992年实现养老保险基金的全市统筹;1993年10月1日起,在全市企业中全面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费制度;1994年10月开始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正式确立;1998年实现了城镇企业从业人员与国家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轨执行;2009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现省级统筹。目前,青岛市企业养老保险已覆盖了全市各类企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组织及灵活就业人员。截至2019年6月底,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企业15.26万户,参保职工人数达323.98万人,离退休人员达93.09万人。自2005年起,已连续15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保障退休人员安度晚年。为减轻企业负担,自2012年1月1日起,青岛市企业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20%调整为18%, 2019年5月1日起,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实施企业养老保险降低社保费率政策,参加青岛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18%调整为16%,至2019年6月底,累计为企业减负125.1亿元。

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1994年5月,青岛市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实现了全市(含中央、省驻青)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工的全员参保;1996年3月,实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2003年4月,推开了市直及市内四区除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以外包括全额、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在内的全员养老保险。2015年11月,青岛市出台《青岛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标志着青岛市全面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截至2019年6月底,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参保人员达22.67万人,离退休人数达11.77万人。

⒊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1997年,青岛市开始推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2003年,青岛市积极开展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探索建立个人账户和统筹相结合的新型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2004年,建立起以被征地农民为重点的地方新农保制度;2005年,城阳、黄岛、崂山三区地方新农保制度实现了全覆盖;2007年,实现被征地农民即征即保,并逐步将农村其他有条件的适龄人员纳入参保范围。2010年,按照“城乡一体化”的原则,借助国家新农保试点的契机,将国家新农保扩大到城镇未参保居民,覆盖了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两大群体,实现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一体化。2019年,建立了青岛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截至2019年6月底,全市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288.25万人。2012年7月、2014年7月、2016年7月、2018年1月四次提高全市统一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基础养老金由制度实施初期的每人每月55元,增长到每人每月168元。

(二)失业保险

为确保劳动就业制度的改革及全员劳动合同制的实行,解除企业和劳动者的后顾之忧,1986年,根据《国务院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青岛市制定了《青岛市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实施办法》。1988年,制定了《青岛市临时工、季节工和私营企业职工实行待业保险和养老保险的暂行办法》,将符合条件的临时工、季节工和私营企业职工,列入范围。1993年,制定了《青岛市待业职工保险暂行办法》,参保单位范围进一步扩大。1999年12月,为贯彻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岛市制定出台了《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1999〕103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城镇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失业人员转移失业保险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等配套文件,规范了青岛市失业保险的参保范围、缴费程序和各项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审核及发放工作。2016年,失业保险不断创新基金监管模式,完善失业预警监测和应急调控机制。2017年,出台了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稳岗补贴和创业带动就业等一系列政策,全面推进失业保险经办事项网上办理,实现了全过程线上审核、一次性线下办理。2018年,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下发了《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在全市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自2018年11月起,建立失业保险金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挂钩联动机制。

截至2019年6月底,青岛市失业保险参保单位15.73户,失业保险参保人员达227.92万人。为稳定就业岗位,自2013年起,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青岛市多次调整失业保险费率,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至2019年6月底,累计为企业和职工减负73.2亿元。

2016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信长星副部长在失业保险司《关于青岛市利用工商注册信息查处失业保险金冒领情况的调研报告》中批示:“报请蔚民部长阅示,这一经验有推广价值,失业司可以适当方式予以交流”。在全国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会议上,青岛市应邀作为唯一发言单位,以《互联网+背景下失业保险金监管模式的探索与实践》为题作典型经验介绍。省委主要领导对青岛市化解产能过剩职工安置工作做了肯定性批示,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大众日报等媒体给予大篇幅报道。

2017年在全国失业保险工作座谈会上,青岛市失业保险工作经验做了交流。2017年11月4日,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新闻周刊》对青岛市技能提升补贴通过社保卡发放工作模式进行了宣传推广。

(三)工伤保险

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了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总体思路和框架,其中包括“普遍建立企业工伤保险制度”的目标。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把工伤保险制度作为五项社会保险制度规定下来。1995年10月1日,青岛市实施《青岛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建立了工伤保险制度,将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的国有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单一或混合型经济所有制企业的职工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2004年国务院颁布《工伤保险条例》,青岛市完善制度体系,强化经办服务,工伤保险事业取得了长足进步,对保障职工权益、促进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2005年4月,出台了适合农民工特点的《青岛市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规定》,对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问题进行了明确。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也逐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2010年,青岛市发布了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政策,管理模式实现市级统筹。率先建立了工伤保险网络服务平台,实现经办机构与协议服务机构的联网结算,开辟工伤认定网上申报通道,推行工伤快速认定办法,实行工伤认定“宽进严出”,实施劳动能力鉴定提速计划,开通劳动能力鉴定绿色通道,创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送达模式,实行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会化发放,提高了服务效能。2015年,在全市建筑行业实施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2018年,在全市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轨道交通等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在建项目、新开工项目参保率均为100%,实现在建工程建设项目上农民工工伤保险全覆盖。

2013年11月,经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确认,青岛市成为全国工伤预防工作50个试点城市之一;2016年,经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复,青岛市成为山东省工伤预防试点城市之一。此后,青岛市按照国家、省试点工作要求,积极探索,以工作创新为先导,规范管理,注重实效,推动工伤预防试点工作有效开展,形成了一整套有自身特点的经验做法。在推进工伤补偿政策的同时,大力推行工伤康复政策,积极推进工伤职工早期康复治疗,规范工伤康复过程管理,率先开展工伤康复早期介入试点,实现工伤治疗和康复无缝对接,提高康复效果。2016年,修订出台了《青岛市工伤康复办理办法》,明确了康复对象范围、康复流程、协议管理、费用结算等内容,全市工伤康复管理更加规范有效。青岛市工伤保险工作实现全面发展,真正进入到预防、救治、康复并举的新阶段,初步构建起工伤保险预防、康复、补偿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政策体系。

从1995年起步至今,青岛市工伤保险工作经过20多年发展,已经形成较为健全完善的工伤保险政策体系。截至2019年6月底,青岛市工伤保险参保单位15.82户,工伤保险参保人员达274.48万人,全年享受工伤保险待遇0.66万人。自2005年起,连续14次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伤残津贴月人均达2950.2元、护理费月人均达1966.5元、供养亲属抚恤金月人均1054.1元。自2015年10月1日起,青岛市已连续四次下调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其中,自2019年5月1日起,再次整体下调现行八类行业基准费率,降幅为50%。调整后,青岛市工伤保险平均缴费费率由0.3%降为0.15%,累计为企业减负19.3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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