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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满足投资者获取安全、稳定收益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青岛海协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受托人”) 发挥自身的专业理财能力和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经认真调查研究与充分准备,制定即墨市城西新社区道路建设及配套设施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受托人保证本信托计划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一、 信托计划名称
即墨市城西新社区道路建设及配套设施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
二、 信托计划目的
通过实施本信托计划,受托人将多个指定管理资金信托的信托资金集合起来,形成具有一定规模的资金组合,发挥受托人的专业理财能力和运用资金的丰富经验,以信托计划资金向即墨市城市资产经营管理中心发放贷款,专项用于即墨市城西新社区道路建设及配套设施项目,为本计划的受益人获取稳定收益。
三、 信托计划规模
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合同不超过200份(含200份),计划募集资金规模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四、 信托计划期限
本信托计划期限为三年,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计算。
五、 加入信托计划的条件
(一) 委托人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 受益人要求
受益人与委托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由委托人指定,同一委托人可以指定若干共同受益人)。
(三)资金要求
委托人保证委托给受托人的资金是其合法所有的可支配财产。
加入本信托计划的资金币种应当是人民币,每份信托合同起点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含10万元),并可按人民币1万元的整数倍增加。
(四) 信托计划的加入
委托人在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合同并交付信托资金后,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即视为加入本信托计划。
(五) 优先原则
本信托计划采取“金额优先”、“时间优先” 原则,相同金额认购时间在前者优先。
六、 信托计划的成立
(一) 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期自2004年3月1日起至2004年4月15日止。
(二) 推介期届满,募集资金达到人民币8000万元以上(含8000万元),受托人将在推介期届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宣告本信托计划成立。
推介期内,募集资金达到人民币1亿元以上(含1亿元),受托人有权提前宣告本信托计划成立。
信托计划成立后,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自交付日至信托计划成立之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由受托人在第一次分配信托收益时一并支付给受益人。
(三) 推介期届满,募集资金未达到人民币8000万元,信托计划不成立。
若信托计划不成立,委托人已交付的资金从交付日至推介期届满之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由受托人在推介期届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连同本金退还委托人。
七、 信托计划资金的运用
(一) 信托计划资金用途
信托计划资金是指本信托计划成立时加入信托计划的信托资金总和。信托计划资金由受托人集合运用,向即墨市城市资产经营管理中心发放贷款,专项用于即墨市城西新社区道路建设及配套设施项目。
(二) 贷款本金的偿还
按受托人与即墨市城市资产经营管理中心签订的《信托贷款合同》的规定,贷款本金于贷款到期日一次偿还。
(三) 信托计划资金主要还款来源
即墨市城市资产经营管理中心以其经营管理城市资产的收益,归还贷款本息。
(四) 信托计划资金安全保障
1. 即墨市城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将以其合法受让所得的工业用地为本次信托贷款提供第三方抵押,抵押率不高于50%。
2.即墨市人民政府承诺(即政函[2004] 4号)在借款人未能按信托贷款合同偿还贷款本息时,将安排财政资金用于偿还信托贷款本息,并纳入同期财政预算(即财函[2004]2号),即墨市人大常委会已通过此项决议(即人发[2004]11号)。
八、信托计划的管理
(一) 管理方式
受托人为本信托计划资金设立银行专用账户,即信托账户。
本信托计划资金单独记账。本信托计划资金与受托人自有资金分别管理;本信托计划资金与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资金分别管理。
委托人和受益人按信托资金占本信托计划资金的比例,在信托计划中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二) 受托人内部管理机构
1.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要职责是:(1) 制定投资原则、投资方向、投资策略;(2) 确定投资组合的总体目标和总体计划;(3) 批准信托计划资金运用方案;(4) 批准信托计划项下信托收益分配方案。
2.风险管理委员会
主要职责是:(1) 提出融资项目风险、市场风险等具体意见;(2) 提出防范和化解上述风险的控制措施。
3、信托项目决策小组
受托人建立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和风险管理委员会主任领导下的信托项目决策小组,该小组对信托计划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科学研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决定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方案及其他重大事项。
4.信托资金运用部门
受托人的自有资金运用部门与信托资金运用部门由不同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托资金运用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信托资金托管部门兼职,具体业务信息不与公司的其他业务部门共享。信托资金运用部门的主要职责是:(1) 拟定信托资金运用方案,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实施;(2) 适时运用信托资金开展经营,并对资金拨付等发布指令;(3) 对资金运用项目进行随时跟踪,控制资金运用过程中的各种风险;(4) 提出信托计划利益分配方案,报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
5.信托资金托管部门
信托资金托管部门主要由财产核算小组和客户服务小组组成,信托资金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信托资金运用部门兼职,信托资金托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1) 为信托计划建立会计账户和信托账户;(2) 执行信托资金运用部门的指令;(3) 计算信托财产净值;(4) 实施信托收益分配方案;(5) 安全保管信托计划资金;(6) 办理与信托计划有关的信托转让、登记手续;(7) 保管与信托计划有关的重要合同、凭证;(8) 保存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名册、账册、报表和记录等;(9) 定期披露信托计划相关信息;(10) 发现信托资金运用部门的指令违反信托合同规定时,有权拒绝执行该指令,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报告。
6、稽核审计部门
主要职责是:(1) 对信托计划运作进行日常风险管理、监察和稽核;(2) 针对业务过程中异常情况做出预警并及时报告;(3) 监督与核查业务部门及相关部门对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4) 其他职责。
九、信托计划的收益与分配
(一) 收益来源
本信托计划主要收益来源为即墨市城市资产经营管理中心所支付的贷款利息。
(二) 收益计算
公式:信托年收益率=信托净收益÷信托计划资金总额×100%
其中:信托净收益=每年信托收益来源-每年受托人报酬
受托人报酬主要包括各种信托计划相关费用,即受托人为设立和管理本信托计划所支出的材料制作费、信息披露费、审计费、律师费、信用评级费、收付代理费等等。
(三) 预计年收益率
本信托计划预计年收益率不低于4.5%。
(四) 信托计划收益的分配
1.单一受益人按信托合同金额占本信托计划资金的比例享有信托收益。
2.本信托计划收益每年以货币资金形式分配一次,由受托人于信托计划成立日起每满一年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受益人应享有的收益划入指定的受益人账户。
3.信托计划到期终止,受托人于信托期限届满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当期信托收益和信托本金一并划入指定的受益人账户。
4.共同受益人按委托人事先确定的受益份额分别享有信托合同对应的信托利益(含信托收益和信托本金)。
(五)受托人报酬的收取
本信托计划的受托人报酬按年收取,含受托人基础报酬和受托人超额报酬两部分。
1.若当年受益人信托年收益率低于4.5%,受托人将不收取受托人报酬;
2.若当年受益人信托年收益率等于4.5%,受托人将收取信托计划资金的1.2%作为受托人基础报酬;
3.若当年受益人信托年收益率高于4.5%,受托人将再收取超过4.5%部分的80%作为受托人超额报酬。
十、信托计划风险揭示与防范
(一)风险揭示
1. 借款对象和融资项目的风险
即墨市城市资产经营管理中心经营状况可能会受到城市资产经营、经济周期性变化等因素的影响,从而削弱其偿债能力,项目本身也可能存在投资效益不确定性风险。
2. 法律与政策风险
因国家政策,如财政税收政策、货币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波动,影响信托收益。
3. 其他风险
如出现受托人的管理风险或不可抗力风险,影响信托计划资金运作的收益水平。
(二)风险防范
1. 借款对象和融资项目的风险防范
(1)借款对象即墨市城市资产经营管理中心实行科学、严密的管理体系,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和偿债能力。
(2)融资项目为即墨市城西新社区道路建设及配套设施项目。项目建设的资金来源除了通过本信托计划融资外,还有即墨市政府的财政投入和其他融资渠道,能够保证项目按时、高质量地完成。
(3)受托人在贷款期间将全程监督贷款流向,严格贷款用途,并关注工程建设进度,定期进行贷后检查。
(4) 即墨市城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将以其合法受让所得的工业用地使用权为本次信托贷款提供第三方抵押,抵押率不高于50%。
(5) 即墨市人民政府承诺(即政函[2004] 4号)在借款人未能按信托贷款合同偿还贷款本息时,将安排财政资金用于偿还信托贷款本息,并纳入同期财政预算(即财函[2004]2号),即墨市人大常委会已通过此项决议(即人发[2004]11号)。
2. 法律与政策风险的防范
(1)本信托计划投资项目为基础设施建设,基础设施建设融资逐步趋向多元化、市场化是我国深化市场经济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必然要求。法律环境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只能向更加有效保护投资人利益和市场化改革方向发展。
(2)当前我国经济进入了新一轮的景气周期,保持宏观经济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是推动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关键。在本信托计划期限内宏观政策作出重大调整的可能性很小。
(3)受托人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将组织内部专业人员随时跟踪、了解国家法律政策的变化,定期和不定期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出风险控制报告,并提出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投资决策委员会作出决策后,将敦促信托计划资金运用部门和托管部门实施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
3.受托人对管理风险的防范措施
(1) 实行独立的稽核检查制度:稽核审计部门负责日常风险管理,有权对涉及本信托业务的所有部门和岗位进行稽核检查,监督与检查公司有关部门对于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针对异常情况作出预警并及时报告。
(2) 人事管理制度:建立科学的人事管理制度,受托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招收录用、岗位责任、工作考核、薪金福利、辞职与辞退等制度,对信托业务人员进行管理,防范从业人员道德风险的发生。
(3) 各内部管理部门根据风险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和自身业务目标进行评估和控制有关风险。通过部门规章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业务流程,确保岗位人员的对应性,每个环节都有风险防范系统及措施对风险进行监控和处理。并加强风险教育,采取措施使员工建立风险意识和风险控制的责任感。
(4)建立规范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建立完整的会计、统计和各种业务资料档案。
(三) 风险的承担
1. 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及信托计划的约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由受托人负责赔偿。不足赔偿时,由信托财产承担。
2. 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由信托财产承担。
十一、信托事务的信息披露
本信托计划的信息披露分为定期披露与临时披露。
(一) 信托计划定期披露
受托人在本信托计划成立起每满一年以及本信托计划期满后的十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计划资金年度管理报告书并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
受托人在本信托计划终止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信托财产清算报告并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
(二) 信托计划临时信息披露
在本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如果发生影响信托目的实现的重大变化,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发生变化且严重影响本信托计划实施等事项,受托人将于该事项发生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及时向委托人与受益人披露。
(三) 信托计划通知和备查
受托人应当在有关披露事项的报告、报表或通知制作完毕后以下列形式报告委托人与受益人:
1. 在受托人办公场所存放备查;
2. 在中国光大银行青岛分行各营业网点存放备查;
3. 来函索取时寄送;
4. 登录受托人网站http://www. hisyn.com.cn。
相关事项的披露以受托人在中国光大银行青岛分行各网点存放备查的内容为准。
十二、信托计划的终止、清算与归属
(一) 信托计划的终止
本信托计划在下列情况下终止:
1. 本信托计划期限届满;
2. 本信托计划目的已经实现或不能实现;
3. 本信托计划被撤销或解除;
4. 本信托计划的全体当事人协商同意;
5. 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6. 全体受益人放弃本信托计划的受益权。
(二) 信托计划的清算
自本信托计划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受托人成立信托计划清算小组,负责本信托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确认和分配。
信托计划清算小组在进行本信托计划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即清算费用,应从本信托计划财产中支付。
受托人在本信托计划终止后十个工作日内编制本信托计划清算报告,并以第十一条的规定方式报告委托人与受益人。
受托人在本信托计划终止后十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财产清算报告,并以第十一条规定的方式报告委托人与受益人。
委托人或受益人在本信托计划清算报告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三) 信托计划财产的归属
清算后的本信托计划财产,按委托人的信托资金占本信托计划资金的比例, 扣除按前述比例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后,以货币资金形式在信托终止后十个工作日内分配给各信托项下的受益人。
十三、 信托计划的税收处理
(一) 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就各自的所得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纳税。
(二) 本信托计划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十四、信托受益权的转让和流动性安排
1.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与。
(1)委托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时,可通过转让信托合同形式转让信托受益权,但不得分割转让;不为同一人时,受益权的转让依照与委托人与受益人的约定办理。
(2)在本信托计划有效期内,委托人不得随意变更受益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受益人的,委托人与受益人应共同持有关文件和身份证明,与受让人共同到受托人住所办理变更手续;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变更行为不得对抗受托人。
(3)受益权转让时,受益人与委托人应共同持有关文件和身份证明与受让人共同到受托人住所地办理转让手续。未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转让行为不得对抗受托人。
受益人转让信托收益的受益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分别按照信托财产的1‰的费率向受托人缴纳转让手续费。
信托收益的受益权转让后,本信托合同项下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相应转让给受让人。
(4)因继承发生的信托受益权转让,继承人应持有效的继承文件到受托人住所地办理受益权转移登记手续。
2.受托人将在公司网站及时发布信托受益权转让的供求信息,为交易双方提供顺畅、便捷的交易渠道。
3.信托计划成立满一年后,受益人若有短期资金融通需求,可申请受托人提供担保,然后向中国光大银行青岛分行申请办理贷款,质押率最高可达80%。
十五、用款项目、借款人与本信托计划支持方情况介绍
(一)用款项目情况介绍
本信托计划所募集资金将专项用于即墨市城西新社区道路建设及配套设施项目,明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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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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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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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及建设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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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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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投资(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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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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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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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鳌路西端道路硬化工程及配套设施2120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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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起城西四路,西至青银高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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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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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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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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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路西端道路硬化工程及配套设施788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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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起城西四路,西至青银高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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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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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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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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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南三路道路硬化工程及配套设施700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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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起城西二路,西至城西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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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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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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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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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南四路道路硬化工程及配套设施1518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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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起城西二路,西至青银高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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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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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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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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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路道路硬化工程及配套设施3360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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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起青烟路,西至青银高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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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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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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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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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西二路道路硬化工程及配套设施839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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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起王金路,北至文化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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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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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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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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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东路道路硬化工程及配套设施4008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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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起王金路,北至文化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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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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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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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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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西三路道路硬化工程及配套设施860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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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起青烟路,北至蓝岙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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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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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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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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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西四路道路硬化工程及配套设施860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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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起张家西城,北至蓝岙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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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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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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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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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西四路张家西城至城阳204国道道路硬化工程及配套设施860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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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西城至城阳204国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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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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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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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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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西五路道路硬化工程及配套设施404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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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起王金路,北至蓝岙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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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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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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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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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西六路路道路硬化工程及配套设施404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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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起文化路,北至蓝岙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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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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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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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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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西七路道路硬化工程及配套设施860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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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起蓝岙路,沿青银高速东侧向南接城西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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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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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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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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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借款人情况介绍
本信托计划的借款人即墨市城市资产经营管理中心,于2003年9月19日经即墨市人民政府(即编字[2003]14号)批准成立,为事业单位法人(组织机构代码75376548-1)。其主要业务范围为(1) 制定城市资产经营方针和经营规划,代表市政府依法统一运营城市资产,整合和盘活城市资产,提高城市资产配置效率;(2) 研究制定授权经营方案并组织实施,对政府投资重大项目的可行性、投资效益、运作方式等进行论证,为市政府决策提供依据;(3) 多渠道筹措城市建设资金,拟订城建资金投资额计划,调度拨付城建资金,偿还政府建设债务;(4)代表政府行使出资人权力,运用合资、合作等方式吸纳民间资本和外商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5)参与并承担政府重大项目建设,依据城市发展规划,管理、组织和实施政府性投资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三) 本信托计划支持方情况介绍
1、本信托计划支持方为即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即墨市人民政府、即墨市财政局和即墨市城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2、即墨市经济发展、财政收入状况
即墨市位于山东半岛南部,为大青岛市规划的次中心城市之一,陆地面积1780平方公里,人口107万人。2003年即墨市国内生产总值(GDP)达195亿元,同比增长21.6%,居青岛五市第一位。2003年即墨市完成财政总收入11.9亿元,预计2007年可达29亿元;可支配财力达10.5亿元,预计2007年可达25.6亿元。预计本信托计划中,即墨市政府以其财政收入为本信托贷款提供还款保证。
3、即墨市城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介绍
本信托计划的抵押担保人为即墨市城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03年9月25日经即墨市人民政府(即政字[2003]12号文)批准成立,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目前公司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经评估净资产为9亿余元人民币。其主要职能为:(1) 负责土地综合开发;(2) 负责经营管理城市资产;(3) 负责筹集融通城市建设资金。
十六、青岛海协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简介
青岛海协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银监复[2003]66号文)共同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机构编号:K10214520H0001),注册资本为31,500万元。
青岛海协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1)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2)受托经营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3)受托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允许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4)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5)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债、政策性银行债券、企业债券等债券的承销业务;(6)代理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7)代保管业务;(8)信用见证、资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9)以银行存放、同业拆放、贷款、融资租赁或投资方式运用自有资金;(10)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11)办理金融同业拆借;(1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十七、信托计划执行经理情况简介
魏中奇先生,经济学博士,7年金融从业经验,具有证券承销、证券交易、证券咨询及基金从业资格。在信托产品设计、项目管理、财务分析、资本运营、证券投资、基金产品设计与组合投资等领域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夏敏仁先生,经济学博士,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客座研究员,投资理财与风险控制专家,现主持金融领域国家级课题(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编号:02BJY069)。自1996年至今一直从事金融理论研究和实务操作,曾在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从事财务分析、资本运营、投融资操作策划及顾问等工作。
十八、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青岛海协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2、青岛海协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经营信托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3、即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同意将城西新社区道路建设及配套设施投资项目还款资金列入同期财政预算的批复(即人发[2004]11号)
4、即墨市人民政府关于城西新社区道路建设及配套设施投资项目融资的承诺函(即政函[2004]4号)
5、即墨市财政局关于城西新社区道路建设及配套设施投资项目信托融资的承诺函(即财函[2004]2号)
(二)查阅时间和地点
1、查阅地点
中国光大银行青岛市分行各营业网点、青岛海协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办公场所。
2、查阅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2:00-4:30
青岛海协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2004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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